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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三明市清流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林某堤、郑某发、范某宝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主犯林某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郑某发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简介
自2006年起,被告人林某堤开始在大田县经营民间高利贷。2013年下半年,林某堤租用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31-11号二楼作为固定放贷场所。2013年8月起,此前也有从事民间放贷的被告人郑某发开始伙同林某堤发放高利贷。之后,为了资源共享,其二人于2013年12月15日协商各自出资50%合伙经营,共同租用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31-11号一楼作为合作高利放贷场所,以公司化模式运作,一、二楼统一挂金帝茶庄招牌。此后,为了更好的高额牟利,保证利息收取,2014年开始,林某堤单独或伙同郑某发陆续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范某宝、郑某德、吴某水、叶某兰、张某程、陈某枝、陈某海、范某魁、廖某府、陈某梗、冯某、连某塔为金帝茶庄催讨债务。讨债人员对外统称“金帝”,在讨债过程中相互支援、壮大声势,逐步形成了以林某堤、郑某发为组织者、领导者,范某宝、郑某德、吴某水、叶某兰为骨干成员,张某程、陈某枝为积极参加者,陈某海、范某魁、廖某府、陈某梗、冯某、连某塔、林某霞为一般参加者的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壮大组织经济实力,2010年至2016年期间,林某堤以1.5%至2.5%不等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32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58.5万元,以4%-30%的月利率,大肆向民间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非法攫取高额利息、讨债费用及虚增的借款本金等。为保证组织顺利运行,该组织将非法攫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维持组织的活动,并在组织内部形成了服从命令、相互配合、对组织忠诚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对组织成员予以拉拢、控制。
该组织在发放高利贷时,除先行扣除“砍头息”外,通常要求借款人签署本金翻倍、出借人放空的借条,有意隐瞒真实利率,将借条中的利息写为月利率3%以下,并以暴力讨债为手段,逐渐形成了在大田地区专门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期间,在林某堤单独或伙同郑某发的组织领导下,有组织地采用辱骂、恐吓、殴打、贴字条、喊喇叭、喷油漆、跟踪滋扰等手段进行讨债、逼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实施了寻衅滋事19起、非法拘禁12起、非法侵入住宅4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起、强迫交易1起、妨害作证1起,其他违法行为9起。
2014年至2016年间,该组织在向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了至少69名群众的生产、经营和生活,至少18名权益受侵害的群众因畏惧该组织势力,不敢报警,被迫远走他乡、调离工作岗位。致使大田县武陵乡政府、林业局、统计局等党和国家机关单位,以及石牌镇中心小学、大田电力公司、泰和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教学、工作和经营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在暴力讨债后债务人、担保人仍无力负担的情况下,该组织还采用以虚增本金的借条起诉、部分换名起诉并隐瞒已收取利息、抵押物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恶意民事诉讼,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秩序。
法院审理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堤、郑某发、范某宝等人,在从事高利放贷及暴力讨债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大田相关区域形成重大影响,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