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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凯叔讲故事、先生手账、北青网、陪孩子一起成长 版权属于原作者
这两天,「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一直牵动着网友的心。
看到这个消息我倒吸了一口冷气,感觉头皮发麻。
当晚,警方通报,因为凶手不满14周岁,根据相关法律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收容教养。
网友纷纷表示愤怒,提出应该降低判刑的年龄,愤怒地指出「他还是个孩子,千万不要放过他」。
人民日报发文称,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我们总是认为孩子还小,孩子的世界很简单很单纯,却往往低估了孩子的「恶」。
在这起案件中,男孩的「残忍」和「冷酷」,可怕得让人不敢相信。
一
2019年10月20日周日下午,是读小学的10岁女孩王某的美术课时间。可是父亲发现,本应15点就该下课,15点20分就自行到家的王某,直到15点40分还没有回来。出于反常,王父与王母开始在小区和学校周边进行寻找。
被害女生王某
然而,越找越慌,越找越着急,直到傍晚仍然没有找到女儿。王父开始警觉事态不对了。
19点20分,经过近4个小时搜寻,王父在小区内距家200余米远的绿化灌木丛中发现了自己最不愿意的见到的结果:10岁女儿王某倒在了灌木丛中,已经没有了呼吸……
发现地小区灌木丛
据父亲回忆,用手电筒找到女儿的那个一刻他两眼一黑,几乎瘫倒在地上。
“发现我女儿时,我脑子里突然‘嗡’地一下。我先看到一只鞋掉在地上,冲到她身旁查看时,我发现她已经没了气息。当时我看到女儿的裤子已经被褪到了膝盖以下,前胸没有了衣物,那件上衣不是穿着的,而是被拨到了身后。她身上压着两个垃圾袋,里面装着砖头和碎瓦块。”父亲如此描述女儿尸体被发现时的样貌。
警车和法医很快达到现场,据初步判断,王某身上约有7处刀伤,18点左右死亡,死于失血过多。
到底是谁害了这个年仅10岁、与任何人无冤无仇的花季女孩?大连警方当晚就锁定了嫌疑人,是住在同一小区,附近中学读初二的男孩:蔡某某。年龄:13岁。
是的。带回警局后,蔡某某很快招认了全部的事实。就是他在光天化日下,对一个10岁女孩强奸未遂后持刀连捅7刀后杀害!而更不可思议的是,警方通过王某留下的血迹一路溯源到的案发现场,竟然是蔡某某的家中。
蔡某某,虽然年龄只有初二,但是身高已经有170,体重达140-150斤,整个人与成年人的体格几乎毫无差异。
而且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个蔡某某在对女孩行凶后的表现完全不像个孩子!下午王某还没放学下课的时候,蔡某某就来到王父开的水果店面前,问了一句:“王某去哪了?”王父回答他:“上课去了”他便离开。
看来蔡某某找王某性侵未遂本来就是一起蓄意的事件。恐怖的是,当16点30分,王某一家都在急迫寻找女儿的时候,蔡某某又出现了。他很平静的过来问王父:女儿找到了没有?
“此时的蔡某某在我面前神态仍然看不出什么异样。事后根据监控录像的时间回想,那时我女儿应该已经被他骗到了他家中。我不知道他怎么做到那么平静地跟我说话。”王父向记者透露。
蔡某某的行为更令人留意的是,案发当晚他假装自己是冤枉的在班级群里发言。
因为他抛尸的地点就是在他家对面灌木丛,所以当警车到达时蔡某某就开始在班级群中直播发言。甚至还在群里提到「自己不满14岁」。
凶手在班群里的聊天记录
太可怕了,女孩身中7刀,被抛尸在绿化带,这样残忍的手段竟然出自一个13岁孩子。
从15:20到18:00,在那2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但凡这个男孩有一点点良知,女孩也不至于就这样离开吧。
王父家的一位亲戚说:“蔡某某当晚被警方控制时,手上确有伤痕,他一直为此害怕,生怕法医在王某身上发现他的血。他似乎是七点多时想要在同学面前假装自己是旁观者,假装自己的血是不小心蹭到王某身上的,从而给自己洗脱嫌疑。此后不久,警方逐渐锁定了他,他开始害怕了。”
而至于那句“我虚岁14岁”,很有可能是班级群里有同学指出,不到14岁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所以问了他的年龄。
二
于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来了。蔡某某是出生于2006年1月,根据案件当天法定周岁的认定,确实属于13岁,不满14岁。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也就是说,在我国根据法律,未满14周岁的人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于是大连公安不得不发布了如下的公告(连嫌疑人都不得不换成加害人三个字):
大连公安公告
是的。一个有着成年人体格,有着极大犯罪动机、残忍强奸未遂后杀害10岁女童的13岁男子,竟然不用负任何刑事罪责!仅仅暂时处于收容教养!
此消息一出,网友们立马就炸了!凭什么杀人不用担责?所谓保护未成年的法律,什么时候变成了保护未成年人渣法?
受害的小学女生王某也是未成年人啊?!为什么她就这样白白死去,而凶手却逍遥法外?
说实话,连先生我在情感上都无法接受!更何况都知此消息后雪上加霜的王某父母。
其实,凶手蔡某某年龄虽小,但已经不止一次表现出疑似犯罪的行为了。
蔡某某,体格和成年人无异
小区里一位20多岁的女性透露,她曾被蔡某某尾随直至家门口:
“有一次我进了小区,那孩子就跟在我后面,我进了单元门上楼,他还跟在后面。这孩子又高又壮,我当时很害怕,赶紧敲了家门进去,他才走掉。后来我某天出地铁时又被他尾随了,他还快步跟上来,说要帮我提东西,还对我说‘别害怕’。我吓得不敢理他,直到我进了单元门,他才转身飞快地跑掉。”
这位女性还向派出所反映过此事。同时,小区里一位中年男子也向派出所投诉过蔡某某曾经骚扰自己的女儿。
而一位阿姨向记者透露,她曾见到蔡某某在小区里掀了一个年轻姑娘的裙子,事后,蔡某某的父亲还反而把来评理的姑娘给骂了一顿。
业主群聊天记录
可见,这个年仅13岁的蔡某某猥亵女生已经不止一两次了。明显的惯犯!正如网友所说的,这哪里是祖国的花朵,这就是「食人花」啊。
其实,关于熊孩子「作恶」的新闻屡见不鲜,而且他们「作」的花样,真的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做不出来的。
5岁男孩把2岁女孩抱进电梯,并按下18楼按钮,18楼的护栏没有玻璃挡板,2岁的孩子就这样丢了性命。
2个孩子因为放假无聊,就花10元买了3瓶农药,倒进虾池,导致上千斤小龙虾中毒而死。
或许出于无知,或许出于好奇,或许他们是无心的,可这都是血淋淋的代价啊。
更可气的就是,面对这些惨痛的代价,那些熊孩子的家长依然可以淡定地说一句「他还是个孩子啊」。
三
这些年来,由于心智发育提早成熟,犯罪年龄明显有向低龄化转移的趋势。
2012年,4月20日,广西一名13岁少女残忍的肢解了自己的同窗好友。原因仅仅是对方长得比自己漂亮,嫉妒与怀恨在心!而结果是,由于不满14岁,无法负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仅仅收容教养3年。
2018年12月2日,年仅12岁的男孩持刀将34岁的母亲杀害。未满14周岁,无法负刑责。
2018年12月31日,湖南衡南13岁男子锤杀亲生父母。
2004年,黑龙江13岁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女孩,最终劳教1年半释放。
2018年11月,陕西神木市6名未成年人将一名15岁读初中的女生强迫卖淫后殴打致死。
这些血淋淋的案件,竟然都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为。
其实,这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红线是30多年前定下的。随着我们国家青少年成长营养结构的改善以及接受资讯的便捷性来看,中国青少年心智成熟时间已远比30多年前大幅提前。
在英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0岁;南亚、中东及非洲很多国家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7-9岁;澳大利亚、日本、南非等国家在10-11岁;加拿大、墨西哥、巴西及部分北非国家在12-13岁;而美国有35个州不设最低刑责年龄,其他15个州最低刑责年龄均低于10岁。
四
在我们还在为,这名不满14岁的男孩,逃脱了法律制裁而义愤填膺的时候,突然就想起了日本第一个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件凶杀案。当时23岁的本村洋先生下班回家,发现家里的大门没有锁。
本村洋先生感到事有蹊跷,他迅速进入家门,只见家里一片凌乱,妻子跟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神秘失踪!本村洋先生到处寻找,最后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发现妻子的尸体,当时已是半裸且僵硬。
本村洋先生马上报警,警察抵达之后,在收纳柜上发现了用塑胶袋包着的,才11个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尸体。
看着残忍的现场,本村洋先生和警察同时震惊:凶手是谁?动机在哪儿?
△图/凶手 福田孝行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了一个当时刚满18岁的孩子,未成年人(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据此人供述,他于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打扮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只按了门铃便顺利潜入了被害人家中,进入别人家的目的就一个,他要强奸被害人!
作案时,被害人激烈反抗。少年干脆动手掐死被害人,又用胶带将被害人捆绑,在其口鼻处黏上胶带。
旁边,一个婴儿目睹着这一切,哭泣不休,少年将婴儿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着哭着,往母亲遗体爬去……
少年嫌婴儿误事,将婴儿重摔地面数次后用绳索勒毙。
鉴于该案件残忍得令人发指,山口县的少年法庭决议将全桉移交山口地检署审理。
开庭时,犯人福田孝行穿着拖鞋进入法庭,经辩护律师示意,福田才对着被害人家属鞠躬,说:“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
这句话成为之后法官认定犯人“已经有悔改意思”的参考。
本村洋先生不断抗议,最后法官准许他带遗照进去,也开出了一个条件:必须用黑布将照片盖住才可以。当时一审判决是:无期徒刑。当时的少年身上有着少年法保护,顶多关个七、八年,如果表现良好,则可出狱。
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听到这个判决,竟对着被害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记者会结束之后,本村先生走进担任本命桉的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吉田先生戴着银框眼镜,个性沉稳内敛。而这时他的声音突然愤怒颤抖,说道:“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象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却拼命的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击然后残忍杀害。如果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这样的审判结果!!一旦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控诉到底!
走出吉田检察官的办公室之后,本村洋前往东京羽田机场,参加日本朝日电台的一档热门新闻节目的录制。他决定透过媒体向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
他说:“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现状是这样的:‘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这样的诉求引起轰动,当时的总理小渊恵三,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表示:“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显然是不够的,我们对本村先生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在回应的11天后,小渊因为脑梗塞紧急送医,于5月14日逝世。但就在他过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改正检察审査会法”在国会全数通过。
像本村先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开始被正视。检察官不服第一审审判,决定上告广岛高等裁判所。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刑的控诉驳回。理由是“犯人当时刚满18岁,思想尚未成熟,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检察官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
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寄信给友人,于是挨家挨户的查访,探访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取得信件。在这些信件里,居然看不出这位未成年人的悔意,而且在字里行间,仍显示出嚣张态度。被告是这么写的:“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被告因为法律的保障,国家有义务提供替他辩护的律师,费用由国家全数支出。
而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并非由国家提供,是由民间的律师团体自愿出任。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被告福田孝行的辩护律师由原来的两人增加为二十一位,规模之大,堪称世纪辩护律师团。
这些辩护团律师成员们,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务。
本来是一场单纯的凶杀案的审判,却被这群赞成废除死刑的律师们当成表演舞台,开始一幕幕卑劣的表演。
第一、二审时,被告福田对于犯行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开庭公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从原本的两人改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
辩护团的主任律师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被告向他宣称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弥生以及本村夕夏并无杀意。之所以没有在一、二审的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
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但是,检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给友人的信件为证,对照一审跟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悔改之意的说词”与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内容,无疑是一大讽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过了九年。
得到这一消息,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审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过:
“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地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可是,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是不是?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地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
看到这里,想起了曾看到的一个说法,说人死之后万事皆空,那又何必举行葬礼呢,找个地方一埋,尘归尘土归土。然后有人回答,人死之后万事皆空,死人看不到他自己的葬礼,但是还活着的人能看见。
葬礼不仅仅是死人的葬礼,也是对生者的告慰和抚慰,使逝者安息,生者不再悲罔。死刑其实也是如此。当罪者犯下大错,即使给予死刑但是其实也挽不回损失。但是对罪者的死刑却是对旁观者的劝诫,死刑告诫者诸多旁观者莫行恶事,行恶必有报。少一个人行了恶事,死刑就多了一分意义。死刑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罪者,死刑的意义恰恰是保护所有的生者。
事实上,无论是对犯罪治理的需要,还是老百姓的观念,都在以各种方式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不过,我们毕竟生存在一个现实社会里,在对待死刑的问题上,我们既要“仰望星空”,也要“脚踏实地”。
在全世界许多国家,大多数民众心里依然将死刑视为震慑犯罪的必要机制。对他们而言,考虑的不是法治的文明与否,而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心理诉求,以及预防犯罪的现实需要。
所以,对死刑的保留与否,既不能完全抱着对法治文明价值的理想化追求,也不能完全陷入治理的现实主义窠臼。它需要在不同的社会治理领域,综合考虑遏制犯罪与法治文明的价值平衡,同时还要兼顾死刑本身的成本与效益。而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中间道路上,法律的修改就体现出了仰望法治文明星空的价值追求,同时也立足于国情民情和治理犯罪的需要,于平衡中求进步。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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