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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上午,漳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吕某明、黄某镇等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宣判。
▲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
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吕某明以“新时代二手车行”作为从事高利放贷据点,与被告人黄某镇、陈某贵、陈某杨等人先后认识并合作高利放贷。
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吕某明纠集被告人黄某镇、陈某贵等人通过泼油漆、堵锁孔等滋扰、纠缠、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及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催讨债务。
2016年下半年,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吕某明为首,被告人黄某镇、陈某贵、陈某杨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
2016年底至2017年底,被告人陈某超、郑某垌、陈某冬、陈某馀为谋取高利放贷的利益,先后加入该犯罪组织,接受被告人吕某明的领导,协同被告人黄某镇、陈某贵、陈某杨等在漳平市辖区实施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庭审现场
该组织以被告人吕某明经营的“新时代二手车行”、被告人黄某镇经营的“漳平市信易代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被告人陈某杨经营的“漳平市万达汽车服务部”(后更名为“新时代万达小车会所”)等场所为据点,以9%至15%甚至更高的月息公然高利放贷,并对借贷人或其近亲属实施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逼讨债务。在被害人因被殴打、电棍电击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事由报警导致公安机关介入时,由被告人黄某镇出面威逼、利诱、劝阻被害人接受调解,从而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该组织为非法聚敛钱财,在漳平辖区有组织、持续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漳平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首要分子被告人吕某明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黄某镇、陈某贵等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到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依法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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