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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下午,由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和农民工代表共同向肃州区人民检察院送上了“办案注真情,司法有温度”的锦旗,对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化解欠薪纠纷,既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又保障用工者合法权益的人性化办案表示感激。
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肖某某分别承包了酒泉市某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玉米加工生产线车间及附属工程、酒泉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冷库工程。工程完工清算以后,发包方向肖某某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肖某某在支付材料款和部分工人工资以后,将剩余工程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对贺某某、陈某某等36名工人的工资共计26.745万元不予支付。2019年7月11日,经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肖某某仍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2019年9月5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对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一案立案侦查,9月29日肖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10月1日肖某某家人代付15名工人工资94740元。10月6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提请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卷,逐笔核对了36名工人的工资,依法讯问了肖某某,听取了农民工代表贺某某的意见,在了解到本案36名农民工跟随肖某某务工多年,双方有多年合作经历,欠薪是因为肖某某将工程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后又在新疆等地承包工程导致资金紧张所致。办案人向肖某某详细讲解了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该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肖某某讲明了利害关系,使肖某某打消了思想顾虑,转变了侥幸心理,下定决心要积极筹钱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办案人告知了家人的电话,请求办案人转告自己家人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提讯结束后,办案人第一时间联系了肖某某家人,转告了肖某某的要求,并告知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的办案期限,教育肖某某家人积极支付农民工工资。在该案审查逮捕期间,办案人一直与公安机关、肖某某家人及农民工代表保持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支付进度,截止该案审查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肖某某家人全额支付了剩余21名农民工工资17.271万元,全案36名被欠薪农民工均出具了谅解书,要求司法机关对肖某某从轻处理。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在审查逮捕期间由家人积极筹措资金全额支付3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受损社会关系已经修复,且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肖某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肖某某表示,检察机关“作风优良、廉洁自律、理性司法、真情感人”的作风让自己真切感受到法律也是有温度的。今后的工作中,不仅要以案为戒,依法经营,还要以案释法,做一名普法者,向自己身边的用工者普及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努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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