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1)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
有突出矿井(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煤矿企业、煤矿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煤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长、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瓦斯防突工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应当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逃生演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1次逃生演习。
第三十七条 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前,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负责向本区(队)从业人员讲解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煤矿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
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熟悉突出预兆,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未完待续)
(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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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吴继华 编 辑:侯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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