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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不爱 |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四)

阅读量:3729704 2019-10-24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1年4月法学院第十六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法学院第二十二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后修正)
第四章 学生会主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的性质和地位】法学院学生会主席是法学院学生会的最高负责人,对外代表学生会。
学生会主席兼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领导执行委员会。
学生会主席对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学生会主席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工作,必要时应在常委会会议上当面报告工作并接受质询。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的任期、就职和卸任】学生会主席的任期为一年,每任主席在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时就职,在次届学代会第二次会议闭幕时卸任。学代会决议延长或缩短任期时,学生会主席任期相应变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的职权】学生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领导执委会各部门;
(二)提议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三)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四)向学代会提议撤销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五)向学代会提议延长或缩短此届学代会的任期;
(六)向学代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问题的提案;
(七)向学代会提名校学生代表大会法学院代表人选,担任校学代会法学院代表团团长;
(八)向学代会常委会提名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人选,根据常委会的表决结果任命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
(九)向学代会常委会提议免去执委会副主席的职务,根据常委会的表决结果免去执委会副主席的职务;
(十)免去执委会各部部长的职务;
(十一)向学代会常委会提出执委会部门设置的变更;
(十二)向学代会常委会提出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算;
(十三)代表学生会进行对外交流;
(十四)授予学生会的各种荣誉;
(十五)应当由学生会最高负责人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的选举】学生会主席由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构成和原则】时任学生会主席、法学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会员)一人、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组成学生会选举委员会,组织和监督学生会主席的选举和补选。学代会常委会主任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选举委员会委员报名参选学生会主席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且不得再次加入。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原本职务被罢免的,自罢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且不得再次加入;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原本职务但仍为学生会会员的,其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不变。选举委员会在成立后不再接受任何人成为委员。
选举委员会于每届学代会常委会确定此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日期后、开会日期前至少一个月成立。
选举委员会受学代会和学代会常委会监督,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投票前向学代会报告工作以及选举组织和监督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内部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实体会议行使职权,按本章程及学生会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表决作出决定。
选举委员会遵循公开原则,通过发布公告及时将与选举有关的一切重要情况和决定向全院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
选举委员会在成立之日向全院发布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报名方式、举报方式等基本事项。
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为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适用本章程中有关选举的规定及学生会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参选学生会主席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可以参加学生会主席选举: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从未受到学校处分;
(四)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从未不及格;
(五)以往从未被学生会认定为违纪,或被罢免所担任的学生会职务。
第四十一条 【选举报名和公示】选举委员会在成立后一周内接受选举报名,有意参选的会员应在此期间向选举委员会提交报名表与学院开具的成绩单。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结束后将报名人名单向全院公示至候选人名单公示时止。
第四十二条 【资格审查和候选人公示】选举报名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可以采取约请报名人谈话、向其周围师生了解情况、审查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
经审查发现报名人不符合参选条件,可以决定不批准其获得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因认定候选人不符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或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的条件而决定不批准其获得候选人资格的,须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在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将候选人名单及资格审查情况向全院公示至选举投票时止。
第四十三条 【候选人、报名人的违纪】在选举期间,候选人或报名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违反选举纪律:
(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
(二)以金钱等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选举人行使投票权的;
(三)以金钱等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选举委员会委员或其他选举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
(四)干扰或操纵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或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的;
(五)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六)压制、报复举报人的;
(七)违反选举制度或不遵守选举程序和选举规则,情节严重的;
(八)挪用学生组织经费用于个人选举的;
(九)有其他损害选举的民主、公平、公开的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对候选人、报名人的举报】自报名人名单公示之日起至选举投票前一日止,任何会员有权利就候选人或报名人不符合参选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的问题向选举委员会匿名举报。
选举委员会应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选举委员会接到针对候选人或报名人的举报后应当进行调查,并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任何会员都有义务配合调查。
选举委员会未接到举报不得主动调查候选人、报名人违纪的问题,或在资格审查结束后主动调查候选人不符合参选条件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对候选人、报名人的调查和处理】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报名人的调查结束后,如认为有关候选人或报名人确有不当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如认为报名人确有违纪行为或不符合参选条件,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决定不批准其获得候选人资格;如认为候选人确有违纪行为或不符合参选条件,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提请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由常委会在开会听取候选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选举委员会可对被查出确有不当或违纪行为的学代会代表、学代会常委会委员或学生会其他工作人员等当事人进行警告,或提请学代会常委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选举委员会决定的复议】候选人、报名人或其他会员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有误,或违反本章程或学生会相关规章制度的,可以申请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复议,常委会不得拒绝。学代会常委会在调查后,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决定维持、变更或撤销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违纪】在选举期间,选举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违反选举纪律:
(一)参与或协助候选人、报名人从事违纪行为的;
(二)接受候选人、报名人以金钱等物质利益进行贿赂的;
(三)知晓候选人、报名人存在违纪或不符合参选条件的情况而隐瞒不报的;
(四)利用职权对特定候选人、报名人进行偏袒或压制的;
(五)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六)隐瞒或拒不接受会员对候选人、报名人的举报,或利用职权打击、压制举报人,或违反保护举报人的义务的;
(七)有其他损害选举的民主、公平、公开的情形的。
在选举期间,任何会员有权利就选举委员会委员违反选举纪律的问题向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匿名举报。学代会常委会的调查参照有关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调查的规定。
学代会常委会的调查结束后,如认为选举委员会有关委员确有不当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如认为有关委员确有违纪行为,经表决以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罢免有关委员,并可视情况继续对其进行追究,直至罢免其在学生会担任的其他职务。
学代会常委会未接到举报不得主动调查选举委员会委员违纪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选举场合与竞选演说】学生会主席选举在每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进行。
在选举投票前,候选人应按其姓名的音序发表竞选演说,并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第四十九条 【退出选举】自报名时起至在选举投票前一日止,候选人或报名人可以随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退出选举的申请,选举委员会应在当日向全院公示。候选人、报名人自公示时起退出选举且不得再次参加本次选举。候选人在投票现场宣布退出选举的,包括在进行多轮投票时于其参加的任何一轮投票前宣布退出选举的,在宣布时即行退出选举。
第五十条 【学生会主席选举的方式】选举学生会主席时,每名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行使平等的选举权,进行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达到全体学代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的,选举方为有效。
候选人数多于一人时实行差额选举,得票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的候选人当选;若无人得票超过半数,则应进行多轮投票,直至有一人得票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时当选。在每轮投票中,若有一人得票最多但未过半数,则对得票最多与次多的候选人进行下一轮投票;若有若干人得票最多且票数相等但未过半数,则对这些候选人进行下一轮投票。
候选人数为一人时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得票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时当选。若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半数,则学生会主席空缺,选举委员会应按前述规定重新组织选举,自次日起接受报名,学生代表大会应在一个月内开会重新选举学生会主席。
第五十一条 【计票、公布选举结果与选举委员会的解散】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当场组织投票、唱票、计票,由学代会会议主持人从代表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监督投票,并向学代会宣布选举结果。
学代会主席团在选举学生会主席的学代会会议闭幕后发布的会议公报中向全院公告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在学代会会议公报发布时解散。
第五十二条 【选举书面材料的保管与处理】选举报名表、书面材料、调查证据、选票等由选举委员会保管的与选举有关的一切文字材料或其他实物材料,未经选举委员会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接触。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将全部选票立即销毁,并将所保管的全部其他材料移交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归档保存。
第五十三条 【选举规章制度的修改】在选举期间,学生会修改本章程中有关选举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相应修改自此次选举期间结束时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的罢免】学生会主席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
(一)被查出不符合学生会主席参选条件、违反选举纪律或违反选举程序而当选的;
(二)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不及格的;
(三)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
(四)不履行职权或违反本章程和学生会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
(五)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重大损失的;
(六)在学生会工作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的;
(七)在学生会工作中,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
(八)在学生会工作中,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破坏组织团结的;
(九)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在学生会财务管理中,有作假帐、隐瞒收入、私设金库、私分物资等行为的;
(十一)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支出的;
(十二)有其他情形,经学生代表大会认定可以罢免的。
罢免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
(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常委会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
(二)学代会全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罢免案由学代会常委会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学代会在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罢免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的补选与代理】学生会主席因下列原因缺位,且此届任期所剩超过四个月的,学生代表大会应进行补选:
(一)辞职;
(二)因丧失学籍、休学、停学等原因自动卸任;
(三)被学代会罢免。
补选参照选举的相关规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并监督。
在新任学生会主席产生前,时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集体代理学生会主席的职权。
文案 排版|法学院学生会秘书部
责任编辑|王炎庆 潘子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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