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1年4月法学院第十六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法学院第二十二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后修正)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
(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院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学生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学院及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害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
(四)在院内外展现法学院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法学院和法学院学生会的荣誉。
第八条 【校学生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会会员行使作为校学生会会员的权利受到本会的协助,履行作为校学生会会员的义务受到本会的监督。
文案 排版|法学院学生会秘书部
责任编辑|王炎庆 潘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