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格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
今日问题:33.简述清末司法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先自己思考再看答案)
【答案】(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改省提刑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及司法监督。(4分)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3分)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3分)
【点评】本题运用考试分析原文解答即可。清末法律制度是考试的重点章节,考生应予以特别关注。本题主要聚焦于司法组织体制的改革,即司法机关的调整。其实除了司法机关的改革之外,清末的司法制度在审判诉讼制度上也进行了很大的改革,比如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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