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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指南
2、市区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3、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核准指南
注:文章较长,按需查看即可。
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申请条件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
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现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4元);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申请人或配偶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提交材料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 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材料;
3.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 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材料;
6. 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7. 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有关认定
1. 户籍和人口认定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除申请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人口:与申请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在外地就学的未婚子女。
2. 住房认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处管公房情况证明);
(3)5年内已转让或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
(4)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5)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住房面积。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下面方法进行计算:
(1) 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乘以1.33系数;
(2)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3)拆迁安置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
(四)申请程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书面申请;
②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出具证明);
③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他项权证、公房租约、已转让和已领取拆迁补偿款房屋及已签订合同尚未交付房屋等相关资料,无住房的出具住房租赁协议或社区证明);
④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⑤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
⑥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在申请表中,申请人应申报家庭存款、汽车、股票、公积金、开办企业等情况,对申报财产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⑦市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5)需要对财产进一步核实的,公安、人保、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金融机构、工会组织等,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调查工作;
(6)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查询直管公房档案、交易中心产权信息数据库、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档案,并将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签署审核意见,将信息录入市区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7)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备案。申请户数量超出本期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数量时,采取抽号轮候的方式确定。
市区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
(一)申请条件
1. 新就业人员
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
(2)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在市区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
2.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
(3)在市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
(5)持有我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二)提交材料
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 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 户口簿及其他居住证明;
4.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三)办理程序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区、街道三级审核、备案和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
市区各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具体负责申请人资格的前期审核和组织相关公示工作,区房产服务中心(房管处)负责对街道住房保障窗口审核后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区房产服务中心(房管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组织对确认承租资格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
具体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1. 申请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
凡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持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领取或下载《徐州市市区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或《徐州市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备齐相关材料后,交由工作单位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在《申请表》和《公示表》上盖章确认。
注意事项:公示时,申请人用工单位须把张贴上墙《公示表》配上当天报纸头版照相留存。《公示表》及电子照片连同申请人其他申报材料须同时提交区各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
(1)申请材料明细如下: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③与用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④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⑤申请人固定收入证明;
⑥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障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⑦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限新就业人员提供);
⑧居住证复印件(验原件,限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注意事项:1.申请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时,单身人员由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开具单身证明(或用工单位出具),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2.申请人固定收入证明由用工单位出具;3.申请人社会保险证明由其经办机构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由经办机构或用工单位出具。
(2)领取或下载《申请表》途径如下:
① 领取。申请人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新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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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或工作单位向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由其受理、审核。
申请人本人(或其工作单位经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各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材料符合要求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在正式受理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材料要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对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建档归案,并将相关资料信息录入徐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确保准确无误。
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住房保障服务窗口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申报材料提交所属辖区房产服务中心(房管处)审核。
3. 区房产服务中心(房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区房产服务中心收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提交的材料后,要对申请人的家庭房产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建档归案,上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同时将信息录入市区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公示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区房产服务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备案,并在徐州市政府网、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申请人信息反馈给各区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手续。
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核准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新就业人员:
1.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5年;
2.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在市区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外来务工人员:
1.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
3. 在市区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
5.持有我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3.与用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固定收入证明;
6.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障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7.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限新就业人员提供);
8.居住证复印件(验原件,限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咨询电话:83710341、83822028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上午9:00 ~ 12:00 下午14:00~17:30
受理地点: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新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受理、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公示→批准承租
备注:1.申请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时,单身人员由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开具单身证明(或用工单位出具),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2.申请人固定收入证明由用工单位出具;3.申请人社会保险证明由其经办机构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由经办机构或用工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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