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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的通知

阅读量:3882946 2019-10-28


各市应急管理局(含辛集市):
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9月组织16个检查组对包括我省承德市在内的多个地区集中开展了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专项执法检查,对于检查组发现的非煤矿山各项隐患和问题,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地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石家庄、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唐山、保定、廊坊、沧州、邢台、邯郸市和辛集市等地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含排土场)、选矿厂、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二、排查时间
10月26日至12月31日。
三、排查方式
(一)各市对重点非煤矿山企业全覆盖排查,由各市局负责排查本地单班入井30人及以上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生产运行的三等及以上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二)各县对其他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由各县(市、区)局负责组织力量对其他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具体方案由各市局制定。
(三)省厅将对各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四、排查内容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
地下矿山要按照应急部执法局“四项执法内容”重点检查开拓系统、采矿方法、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是否存在与设计和规程不相符的系统性问题;是否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是否落实防中毒窒息、防火灾、防坍塌等措施和要求。
露天矿山要重点检查是否按设计进行台阶式开采,是否对边坡稳定性实施监测;是否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等。
(二)选矿厂
重点对设备裸露转动部分的防护罩或防护屏等部位和起重设备等要害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是否严格按照《选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了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是否对危险化学品建立了严格的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并指派专人管理;动火、吊装、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三)尾矿库
按照应急部执法局“五项执法内容”重点检查库区和尾矿坝上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坝外坡坡比是否陡于设计坡比;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是否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是否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小于设计规定;排洪系统构筑物是否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冬季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
重点检查增储扩能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钻井和井下作业是否严格按设计施工,施工过程中是否安装井控装置并按规定进行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井控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是否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并落实技术交底、防井喷、压井液和堵漏材料储备、井控装备试压等准备工作;对于钻井过程中的测井、固井、下套管、中途测试等井筒服务作业,井下作业过程中的射孔、诱喷、冲砂、钻磨、测试、替喷等施工作业是否明确井控要求,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井喷失控应急预案,并明确关井程序和处置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应急部在我省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说明各地仍然存在市县应急部门和企业隐患排查不彻底等突出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目前己进入四季度,正是非煤矿山企业可能出现赶工期、抢进度、完任务、创效益的时期,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运行和建设行为可能反弹,安全生产压力增大;风雪、雾霾、低温、冰冻等恶劣天气增多,给非煤矿山生产运行建设安全带来许多不利因素,安全生产难度加大。面对复杂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主动担当负责、奋发有为,切实做好四季度隐患排查工作,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各地在开展排查工作时,要严格按照省厅规定的排查重点进行排查,并如实填写《金属非金属矿山矿山安全隐患排查表》《选矿厂安全隐患排查表》《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石油天然气安全隐患排查表》(见附件),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属于原国家安监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所列的重大安全隐患,一律由市局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
(三)严厉打击非煤矿山超能力生产运行。各非煤矿山生产单位在四季度可能为赶工期、赶进度,容易出现突击生产、超能力生产等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和巡查,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于超设计参数筑坝、超设计能力排放、超设计速率上升等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高限处罚,直至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
(四)严格履行复产复工验收程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停产停建矿山的监管力度和日常巡查频次,确保停产到位、停建到位。认真做好此类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对复产复工尾矿库企业进行验收。对于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坚决做到合格一个,复产复工一个;未下达复产复工意见之前,一律不得擅自开工恢复生产和建设,确保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不走过场,保证工作质量。对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肃事故追责问责。四季度历来是事故高发期、易发期,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工作要求,严防非煤矿山各类事故发生。四季度发生事故的,各地要一律从严追责问责,特别是对于瞒报、谎报、迟报导致事态恶化、伤亡扩大的,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一律按照规定上限进行执法执纪,必须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及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请各市应急管理局于10月底向省厅报送本地非煤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部署情况;12月底向省厅报送本地非煤矿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总结,并将市局负责排查的非煤矿山排查表格一同上报。
联系人:张文越  0311-87803035。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矿山安全隐患排查表》
2、《选矿厂安全隐患排查表》
3、《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
4、《石油天然气采场安全隐患排查表》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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