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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能力如何证明?这份反馈研究奉上~

阅读量:3882891 2019-10-28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1959年),每年的国庆都举行大型庆典活动,同时举行阅兵。196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本着勤俭建国的方针,决定改革国庆制度。此后,自1960年至1970年,每年的国庆均在天安门前举行盛大的集会和群众游行活动,但未举行阅兵。

作者:私募萝卜
没错,这是小编同事们的日常!
没错,这也是申请管理人登记的各位股东头疼的问题!
没错,这就是我们新一期重点讨论的模块——出资人信息!
经过这一段时间对反馈意见的研究、整理,宁本的“出资人信息”解读方案新鲜出炉~
一、反馈意见概览
▼ 出资人信息页

我们首先来看看概览,很简单,就是看认缴、实缴了多少,但磨人的是,协会认定申请机构的股东具有覆盖认缴金额的出资能力可不是看数额,这回要看来源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不少申请机构陆陆续续收到这么一条反馈: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银行存款需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法人股东应提供资产负债说明或上层股东;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
▼ 反馈截图

而小编另外还发现,根据反馈,证券类的基本上都收到了以下反馈:“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当前的就业情况以及设立私募证券类机构的原因及考虑”或者是“请实体企业xxx出资设立证券类管理人的目的及合理性”!在之后的法律意见书提交中,这一点就应提前准备好,作为《情况说明》补充进去~此外,“出资人信息”的相关反馈意见还有:

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看看最核心的研究成果吧!
二、研究成果(一)概述
出资能力证明应说明实缴部分的来源以及对未实缴部分的兑现能力。
(二)分类我们在这里将股东分为三类: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
1、法人股东
亦称单位股东,是指以公司或集团(机构)名义占有其他企业股份的股东。
穿透到最后一层,也可参照“自然人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2、合伙企业股东
合伙企业股东,一般多为基金投资申请机构或者是持股平台投资申请机构,穿透到最后一层的话,可以参照“自然人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小编在实践中有遇到过基金投资申请机构的情况,但是,协会对此的态度:不认可。究其原因,大家都知道投资有风险,对于基金的稳定性是我们无法预估的。基金一旦清算也就不存在了,那么未实缴款项如何确保其能够兑现,这无从得知。其次,合伙型持股平台来投资申请机构。一般由企业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一致行动人担当普通合伙人,其他人全部为有限合伙人(即员工持股)。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承担的是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即员工持股)只是作为出资方他不参与企业管理,享受企业分红并仅承担有限责任。▼ 持股平台架构
要说明持股平台的出资能力,在本次讨论中,我们认为可提供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同时公司或高管出具情况说明,由GP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相关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3、自然人股东
可提供的常规证明材料有:
如果真的没足够的资金的话,那么面临的问题就是减资了。
关注公众号解锁更多实用干货三、一点小结 对于出资能力证明的严苛要求,主要是针对很多公司的实缴资本金大多使用过桥资金或是存在代持,它将带来的风险隐患是我们无法预估的,投资者在此时很难辨别申请机构的真正资金实力。监管大年势不可挡,随便一出手,抱着牌照的管理人和要申请牌照的申请机构都要跟着抖三抖,但这也将促进私募行业更加合规健康发展,真正地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推荐阅读私募基金合规风控的十大要点
中基协更新 | 出资能力反馈要求,多角度全面核查股东出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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