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加爱、覃春团等十一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制造毒品罪,强迫交易罪等一案。
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柳州市首例被告人被指控涉黑涉毒的刑事大要案,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柳州中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在柳州市委政法委、柳州市扫黑办的领导下,柳州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强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审理工作。柳州市中级法院成立由院长文秋德担任审判长,刑一庭庭长、副庭长,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李桂华等六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加爱、覃春团等十一名被告人及十六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人张加爱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加爱自2007年开始涉足毒品违法犯罪活动。2010年,张加爱与同为柳江籍的被告人覃春团相识之后开始合作。二被告人逐步通过纠集、豢养具有犯罪前科、劣迹等社会闲散人员以增强其实力,入股、开办多家经济实体,逐步建立起以张加爱、覃春团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韦祖磊、罗红海、张忠、韦海露、张加芬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黄如锐、覃天铺、梁献竹、罗五贵等人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柳州市区以及柳江区范围内,借故生非、故意制造事端,多次纠集数十人以上使用暴力在酒吧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多名被害人受重伤、轻伤等,以及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还通过威胁、恐吓、强占等手段介入经济领域,排除竞争对手、垄断经营、强迫交易,还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非法攫取在柳江区石场经营、土方工程、沥青路面铺设等经济利益。另外依靠行贿柳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原政委、柳江县公安局原局长赵品初,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支队长、柳江县公安局原局长谢其托,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原支队长、柳江县公安局原局长韦海等七名公职人员,寻求非法保护,依托“保护伞”发展组织势力,打击竞争对手。被告人张加爱还将贩卖、制造毒品非法获取的巨额利益注入组织入股、开办的企业,增强组织经济实力,并且非法持有一支仿64式手枪及子弹5枚。被告人张加芬为帮张加爱掩饰、隐瞒贩卖、制造毒品所得资金来源和性质,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资金转移进行洗钱。
被告人张加爱、覃春团等11名被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加爱、覃春团等十一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制造毒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洗钱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追究十一名被告人的相应刑事责任。
由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柳州中院为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明确庭审重点,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庭前组织控辩双方开展了为期四天的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中,法院就程序性事项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通过展示全案证据,梳理出争议的证据在庭审中重点举证、质证;还明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开展重点辩论,为此次庭审的高效进行提供了强力保障。同时,为强化涉黑案件“打财断血”工作,柳州中院将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及关联企业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彻底铲除黑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再则,柳州中院为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针对被告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法院依职权通知三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合法性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采用隐蔽作证方式进行保护。另外,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该院还依职权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庭辩护,实现了全案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庭审当天,柳州中院邀请柳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司法局、公安局干警,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近亲属、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庭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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