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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5日,荣成法院对被告人侯宝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侯宝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侯宝东于2008年、2009年前后加入曹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担任“辽西公司”收购船收购员,负责收购鱼货,后于2012年年底退出该组织。曹军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在辽宁省绥中县注册成立的龙王庙公司,在山东省荣成市非法设立的“辽西公司”,强行代理渔船,并在鱼货收购过程中,采用使用作假磅秤称重、多扣减鱼筐重量、压低价格等方式欺压、盘剥渔民,牟取暴利,非法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亿余元。1999年至2013年间,曹军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有组织地大肆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19起,致1人重伤、1人轻伤、9人受伤,敲诈财物35万余元,强迫10余名渔船船主交易。
其中,被告人侯宝东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1人受伤。2011年9月2日14时许,曹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曹辉(已判刑)在荣成市石岛皇印茶庄门口,因按车喇叭惊吓王某而与其发生争吵,后曹辉纠集被告人侯宝东及于伟(另案处理)等人持镐棒等工具驾车到达皇印茶庄门口。侯宝东持镐棒击打王某右臂、头部,致王某肢体、头部软组织损伤,其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5年,荣成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曹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他19名组织成员十九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侯宝东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荣成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裁定中止审理。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侯宝东被逮捕,荣成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裁定恢复审理。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侯宝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侯宝东所犯上述罪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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