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双峰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网络诈骗案件,龚某等9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被告人龚某在网上购买了一个“诺德国际”诈骗网站平台,被告人王某姿(龚某母亲)为其提供1万元资金用于购买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龚某先后纠集被告人朱某明、朱某军等人从事网络诈骗活动。该诈骗团伙利用“诺德国际”诈骗网站平台,以炒外汇为名,虚构高额回报率诱使被害人注册投资,然后通过网站后台软件操控骗取被害人钱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王某姿、龚某某、胡某云、朱国平、朱某君、谢某军、朱某明、胡某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谢某新伙同他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龚某、王某姿、龚某某、胡某云、朱某平、朱某军、朱某明、胡某华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新的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较多,本案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许多好处,但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犯罪”,网络诈骗犯罪频繁发生,各种网络诈骗的手段繁多,让人防不胜防。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民众,日常生活中要切实增强预防诈骗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特别是在使用互联网时要提高警惕,不贪小便宜,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