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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中毒索赔案焦点问题探析——宋心仿老师著作“涉蜂法律法规知识读本”(16)涉蜂官司焦点问题探析之三
宋 心 仿 高 敦 ( 法 官) 养蜂生产实践中,养蜂人最为担心和忧虑的就是遭遇农药中毒,尤其是蜜源作物开花期,如果有人施药治虫,便会造成蜜蜂不同程度的中毒,轻者部分外勤蜂死亡,给蜂场下一阶段生产造成被动,重者整群或全场蜜蜂衰垮,经济损失惨重。面对惨状如何依法索赔讨回损失呢?现作如下简要介绍:一、事先做好预防工作 蜜蜂农药中毒的发生,从总体上看养蜂人是处于被动地位,但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有其相应的主动性,加强预防工作不仅可以减少中毒概率,还可以在以后的依法索赔中做到有理有据更具主动性,有利得到妥善处理。预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外出放蜂必须事先到放蜂场所在地主管(畜牧)部门办理放蜂手续,做到身份合法手续齐全,要知道,手续齐全方使身份合法,便有利得到司法保护和支持,否则,即处于被动地位,纵然遇到伤害也难以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二是要与放蜂所在村的村干部和蜜源作物主取得联系,广泛宣传《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起码使之知道附近有蜜蜂,并使之知晓随意打药是违法行为; 三是注重对蜜粉源开花泌蜜及病虫害情况进行观察了解,动员户主花前搞好预防,花期尽量不要施药,必须 施药时,一定提前3天告知蜂场; 四是提前联系好备用场地,以便不得已需要迁场时不致很被动; 五是备好消毒解毒药物等急救物资,一旦发现蜜蜂中毒现象,可马上采取抢救措施,以防造成更大损失。二、现场处理及证据收集一旦发生农药中毒损失惨重,准备打官司索赔时,请一定注意保护现场。首先要落实知情者作为证人,并请有影响的知情者或公证员、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对现场拍照封存蜂尸等样品;二是尽快弄清危害根由,也就是找出施药人,调查范围是以蜂场为中心,四周2.5公里(蜜蜂活动半径)内的所有嫌疑人及嫌疑田块,如果嫌疑人承认事实,可让其岀具书面材料,如不承认,就得找一些知情者作证,并主动通过公证员收集施药花朵以备化验,如果嫌疑人数较多时,还得请蜂学专家根据施药田块面积、花期、距离等,确定责任的主次及大小;三是请畜牧鉴定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情况及损失额进行评估鉴定,损失额主要是指直接损失,也就是死了多少蜂,折合多少钱,其次是间接损失,指在一定时间内(一般是事故发生至诉讼结案前),由于中毒造成减产的损失额。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证据的收集必须真实合法,且力求做到细致全面,因为缺乏真实合法性的证据只会给诉讼带来被动和麻烦,只有真实又经合法获取到能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方可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还应清楚,有些证据或鉴定材料,自己单方收取是无效的,最好请公证员或权威部门、人士参与,委托鉴定最好由法院出面,这样会更具权威性,更有利于公正合理的得到赔偿处理。要注重发现和发挥证人的作用,应设法使更多的知情者为自己说话,使之出具证言或岀庭作证,得到他们的支持是打赢官司的重要条件之一。三、依法调解、诉讼及相关事项发生蜜蜂农药中毒事件后,在积极做准备依法诉讼的同时,也可单独或通过村干部与施药者进行调解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对方并使之认识到所犯过错,如对方通情达理同意调解并答应适当赔偿时,也就罢了。以吾之见,能做通工作时,尽量不要通过打官司来解决问题,说实在的,打官司确实不是件轻松事。当然,对方如果执迷不悟,拒不承担责任时,在充分做好准备的情况下,就得提起诉讼,依法讨回公道,索回损失。蜜蜂农药中毒官司的诉讼必须在案发地进行,也就是中毒案发生在什么地方,就到该地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状内容除按要求表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外,还应重点说明案由、案件过程,被告责任及索赔具体数额等正当主张,起诉的被告可根据事先调查所掌握的情况确定为一名或数名,并有充分证据证实他们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证据及证言可附在诉状后,力求全面详实,足以能说明问题实质方可。关键证据在上诉时可先交复印件,在庭审时再交正件。根据庭审经验,弄清对方的辨解内容后,个别有针对性的证据甚至在上诉时不予上交,在庭审关键时刻当庭交付,可起到轰炸性效果。四、所适用法律法规根据参与多起蜜蜂农药中毒诉讼案庭审实践经验,所适用该类案件的法律法规,除通用的《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诸条款外,尤为有特殊适用价值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等。《农药管理条例》不仅明确确定了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还对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等作岀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其第二十五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发生。”第二十六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家是不允许随意乱用农药的,必须做到安全、合理、正确用药,并不得造成污染,还须注意保护环境及有益生物,而蜜蜂就属于有益生物,这就表明,蜜蜂遭受中毒本身就是一种过错行为,养蜂人在追纠施药者过错的同时,还可追查其是否正确用药等问题。《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对养蜂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界定,并对外出放蜂的手续、场地安排、蜂产品生产、运输等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第六条对蜜蜂农药中毒事件亦给予具体规定:“农、林、牧、果、蔬种植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避免在蜜源花期喷施农药,必须施药时,至少应在3天前通知施药邻近的蜂场,及时采取措施。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蜂群严重损失的,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追查责任,进行处理。”该条对审理蜜蜂农药中毒案是十分有利的,首先要求其在花期尽可能不要施药,并规定其必须施药时,至少应提前3天通知蜂场,而在现实生活中,施药单位或人员极少主动通知养蜂人,而没有提前通知这一事实,也就注定了其违反规定,就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和损失。(转载《中国养蜂》2005年第一期)(未完待续)
(说明:本文摘编自“宋心仿蜂业发展基金会”创始人、“宋心仿蜂业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中国养蜂学会副理事长、中国蜂产品协会副会长、山东省蜂业协会理事长、中国石油大学兼职教授、福建农林大学蜂学院兼职教授、东营市蜜蜂研究所所长、历任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宋心仿老师的著作——《涉蜂法律法规知识读本》。因为这本著作发表年份较早,可能与新的法律法规有不符之处,请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此文章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