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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上半年两起较大事故事发建筑领域 住建局长被建议追责

阅读量:3845361 2019-10-27



安全生产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放松。
江苏省扬州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发布的信息显示,今年前三季度,该市共发生各类事故309起,同比下降3.7%,事故多发领域为交通运输、工矿商贸和建筑业。值得关注的是,扬州市今年上半年的两起“较大事故”均事发建筑领域。目前,该两起事故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公布,追责也在有序进行。
“要正确研判上半年安全生产形势,深入剖析安全生产事故,以重点案例为警醒,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落细。”痛定思痛,扬州市委书记谢正义在主持召开全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汇报会时强调,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纪委监委监督责任,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履职尽责,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3·21”事故7死4伤 多项违规致事故后果扩大
3月21日13时10分左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航宝胜海洋电缆工程项目101a号交联立塔东北角16.5-19层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下称爬架)下降作业时发生坠落,坠落过程中与交联立塔底部的落地式脚手架(下称落地架)相撞,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38万元。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中建二局,中建二局将爬架工程项目专业分包给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爬架实际施工单位为其控股的南京特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报告指出,工程项目存在挂靠、违法分包和架子工持假证等问题,其中南京特辰采用挂靠前海特辰资质方式承揽爬架工程项目,前海特辰违法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李彬个人承揽。
事发当日上午,应中建二局项目部工程部经理杨东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浙蜀公司施工员励陈坚安排7人在落地架上进行抹灰,安排1人在爬架上进行补螺杆洞。下午13时10分左右,重约20余吨的爬架发生坠落,当时南京特辰有5名架子工在爬架上作业,浙蜀公司有1名员工在爬架上从事补洞作业,有7名员工在落地架上从事外墙抹灰作业(5名涉险)。
报告称,违规采用钢丝绳替代爬架提升支座,人为拆除爬架所有防坠器防倾覆装置,并拔掉同步控制装置信号线,在架体邻近吊点荷载增大,引起局部损坏时,架体失去超载保护和停机功能,产生连锁反应,造成架体整体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规在下降的架体上作业和在落地架上交叉作业是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原因。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引起,交叉作业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目前,司法机关已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8人采取措施,事故调查组还建议对6人追究刑事责任,对10人进行行政处罚,对扬州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陶伯龙等7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4·10”事故5死1伤 停工工地擅自进行基坑作业
时隔不久,4月10日9时30分许,扬州市广陵区古运新苑农民拆迁安置小区四期B2地块一停工工地,擅自进行基坑作业时发生局部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10万元。
据事故调查报告,涉事项目建设单位是曲江街道所属的扬州曲江生态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扬州四建)是工程总承包方,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工程监理方。该项目2018年10月16日开工,事发时处于住宅地基开挖阶段。扬州四建未按照设计坡比要求进行放坡,在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又对B104#住宅楼边坡进行了挂网喷浆作业,且未按照施工质量要求浇筑挂网喷浆混凝土。
2019年4月4日,扬州四建在无具体施工设计方案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开挖;此后几日断断续续零星作业;4月9日,在未取得复工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扬州四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杨金勇要求项目施工员继续开挖该电梯井集水坑;4月10日9时30分左右,该电梯井集水坑北侧发生局部坍塌,坡面上的挂网喷浆混凝土层随着边坡土体坠入集水坑,在集水坑里从事挡土墙砌筑作业的5人被埋,另1人逃生途中腿部受伤。
报告指出,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设计方案,未采取防坍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紧邻B104#住宅楼基坑边坡脚垂直超深开挖电梯井集水坑,降低了基坑坡体的稳定性,且坍塌区域坡面挂网喷浆混凝土未采用钢筋固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未按施工设计方案盲目施工、项目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监理不到位、方案设计存在缺陷、危大工程监控不力引起的坍塌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记者注意到,在事故追责处理上,扬州四建副总经理张洪等9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措施,报告还对扬州四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丁长根等8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对扬州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陶伯龙等14人提出党纪、政务处分建议。其中,陶伯龙作为扬州市住建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于扬州开发区“3·21”事故后扬州再次发生建筑施工较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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