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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这名挪用公款的干部被法院从宽判处,原因是……

阅读量:3838386 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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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下午,崔某某挪用公款罪案在桓台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该案系桓台法院审理的首起由县监察委办理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利于鼓励被告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积极改过自新,有利于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刑事诉讼程序在认罪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制度安排。
案件信息:被告人崔某某,男,1964年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中共党员,2002年7月至2005年8月任淄博市某单位新技术开发部主任,2005年8月至2010年9月任该单位党总支委员、副场长,2010年9月至2016年10月任该单位党总支委员、副场长、业务科科长,2016年10月至今任该单位党总支委员、副场长、办公室主任(正科级),2002年12月至2012年6月兼任淄博某工程公司经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桓台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4日被桓台县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12月,被告人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工程款44万元用于购买个人房产,超过三个月未还。
2、2014年10月,被告人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工程款32万元借贷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另查明,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崔某某已主动退还所挪用款项,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崔某某已委托家人全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崔某某在监察机关已掌握了主要犯罪事实后被电话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定性为坦白,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崔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崔某某挪用数额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崔某某挪用公款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院宣判被告人崔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将扣押于桓台县监察委员会的被告人崔某某退还的挪用款项76万元,返还被害单位。
来源:桓台县人民法院、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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