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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大额申购和投资者集中度管理的监管要求20170317

阅读量:3834160 2019-10-27



  2017年3月17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发布《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7年第2期总第15期),对基金大额申购和投资者集中度管理等事项提出监管要求。
  2016年以来,部分公募基金管理人接受个别机构投资者申购,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于集中,管理人独立性、产品流动性风险以及公平对待投资者等问题不容忽视。我们强调,公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管理公募基金,应当具有合规风控意识,谨慎勤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投资者,严禁公募基金“通道化”。具体提出如下要求:
  一、守住合规底线
  坚持“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原则,不得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严守信息披露公平公开原则,不得违规向特定投资者提供信息;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直接或变相使公募基金沦为特定委托人的通道,严禁通过聘请投资顾问或由其他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等方式让渡投资决策权;审慎确认大额申购与大额赎回,不得损害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运作,不得存在直接或变相返还管理费等违法违规情形。
  对于内部控制薄弱,风险管控缺失,突破法规底线要求,或者变相规避法规要求损害持有人利益的,监管部门将严肃问责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二、加强投资者集中度管理
  为有效防控产品流动性风险,公平对待投资者,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人应将加强投资者集中度管理纳入产品设计开发、募集运作的全过程。
  新设基金(含已获批复但尚未募集成立的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应当封闭运作或定期开放运作(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并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及标识,此类产品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管理人还应在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中承诺,其拥有完全、独立的投资决策权,不受特定投资者的影响。新设基金不属于前述情形的,须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并在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中承诺,后续不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存续产品拟变更为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应当参照前述新设标准、依法履行公募基金产品更新注册等程序。
  注:2017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公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集中度问题进行了明确。
  三、审慎确认大额申购
  对于本通报发布前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比已达到或者超过50%的存续基金产品,管理人后续不得再接受此单一投资者的申购。对于其他存续基金产品,管理人应审慎评估接受投资者申购对基金运作的影响,除已履行前述更新注册程序的产品外,应保证接受申购后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低于基金总份额的50%。管理人应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确保旗下产品不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四、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的基金产品(前述明确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产品等除外),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英国格拉斯哥,取自朱非白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运营-注册登记”栏目。

相关阅读: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70831》
《严防滥用政策红利、加强基金分红合规管理20171222》
《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20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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