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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证券基金投顾业务开始试点

阅读量:3834155 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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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行业期待已久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将正式落地。根据《通知》的要求,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将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步骤实施,机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需符合规定的条件,且需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传嘉实、华夏、易方达、南方、中欧等基金公司已经申请试点并完成备案,将正式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
《通知》对机构开展投资顾问服务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机构开展投资顾问服务需履行适当性义务、充分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承诺收益或承诺保本、不得预测未来业绩;应适用统一模板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机构内部需建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基金产品备选入库制度;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应坚持分散投资;应当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投资顾问费收取方式和比例;机构及其投资顾问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投资顾问业务各环节留痕管理等。
小编整理了《通知》的重点内容供大家浏览,文末附《通知》原文,供大家查看。
一、机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业务资格;
2.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客户基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销售子公司申请的,应具有较强的合规风控及投资者服务能力,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非货币基金保有量不低于100亿元;
3.合规记录良好;
4.具有高质量的基金产品研究团队,与业务开展相匹配的投资顾问人员,以及与其拟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能力;
5.业务方案完备,业务制度健全,能够确保客户利益优先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防控各类风险;
6.支持业务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符合前款第1至3项条件且客户数量达到1亿元的机构,可设立子公司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该子公司应当符合第3至6项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机构的试点方案及准备情况进行审议,确定具备试点条件的机构。
二、机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可以接受客户的委托,向其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但建议的标的应当为公募基金产品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机构可以代客户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三、机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需按规定履行适当性义务,需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在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后,向客户提供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各类风险,风险揭示书应由客户签字确认,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供服务的,在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前还应当提供充足的阅读时间。
四、机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不得承诺收益或作出保本承诺,不得直接或间接提及模拟业绩、为个别客户创造的收益,不得预测未来业绩,提及过往业绩的,应当为1年以上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整体业绩,并向客户特别提示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为其他客户创造的收益并不构成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机构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在公司层面建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产品入库、出库;负责审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产生和调整;评估形成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具体产品品种、数量的确定以及调整(机构满足一定条件,前述后3项工作也可不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承担,具体条件可见后附的《通知》原文)。
六、机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应坚持分散投资:
1.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客户资产净值的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2.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20%,持有指数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0%;
3.不得向客户建议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分级基金场内份额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4.建议客户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应当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向客户特别提示风险。向普通投资者建议投资流通受限基金的,应当事先取得客户同意,且确认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期限与客户的目标投资期限不存在冲突。
七、机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以客户利益优先为原则,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如建议客户投资于本机构或者关联方管理的产品,应当事先告知客户,并向客户充分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
八、机构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应当按照与客户约定的频率、方式和范围,披露账户收益、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每日向客户披露前一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度的频率向客户发送账户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
九、机构应向客户充分揭示收费项目和方式,与客户书面约定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年化标准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5%,以年费、会费等方式收取费用且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除外。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可以按约定从客户的授权账户收取。
十、机构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相关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十一、机构应当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各个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包括: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协议签订,基金产品尽职调查及评估,生成、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含具体产品品种、数量的管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
附件:《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原文











注:《通知》原文来自于微信公众号“资管投行大家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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