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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重磅新规!创投基金和政府产业基金豁免多层嵌套限制!

阅读量:3834143 2019-10-27



来源 | 法询金融(ID:banklaw_ch)
作者 | 孙海波、周毅钦、许继璋
注 | 如涉侵权,请留言删除

刚刚,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终于对于资管新规中“另行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这两类基金有了一些交代。
文件重点包括:
一、明确资管新规所指的两类基金的定义
二、2018年4月27日前已签署的这两类基金均有效。
三、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存量这两类基金需控规模并有序压减。过渡期后涉资管产品出资的,应按资管新规执行。
四、过渡期内投向符合本通知的两类基金的资管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该产品的投资者人数。
五、符合本通知两类基金接受资管产品及私募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管,即不视为嵌套。
金融监管研究院整体解读(孙海波、许继璋、周毅钦):
1、六部委联合发文,这点很重要,因为如果只是发改委单独发文,那么后续银行、保险、信托、基金去投资这两类基金仍然会面临障碍。现在联合发文,所有监管机构口径一致,明确其他资管产品投资这两类产品仍然要适用资管新规,只是嵌套层面稍微有些宽松。2、符合本通知两类基金接受资管产品及私募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管,即不视为嵌套。主要考虑到很多两类基金有类似FOF的架构,所以一旦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投资两类基金的FOF母基金仍然不会触发多层嵌套,,这是整个发改委新规中给与两类基金仅有的福利,唯一明文豁免的地方。3、这两类基金也属于私募基金一种,所以除多层嵌套外,其他方面原则上适用资管新规,但还有哪些不适用仍然不是很明确。比如期限错配,如果没有其他资管产品作为资金方来投资,那么是否受期限错配的限制。虽然发改委要求创业投资基金期限不短于7年,确保封闭足够长的时间。现实中因为股权投资的特征,很难提前预知底层资产的退出时间点,所以资管新规要求的期限匹配要求对股权投资也不现实。笔者认为这两类基金其他方面的适用资管新规的尺度仍然有待整体私募基金的细则出台。
4、过渡期内,信息披露充分情况下豁免向上穿透。也即是如果有4个信托或者私募银行理财投资两类基金,尽管这4个信托和理财的客户加总有700人,站在两类基金角度只是4个投资人。不向上穿透计算是否超过200人。此条有参考证监会私募资管计划关于嵌套投资下的合格投资者计算的条款。但仅限于在过渡期内,过渡期结束后,将恢复到资管新规的嵌套要求,二是投资方向限定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此条就是为吸引多个私募产品(公募无法投资股权)定制打造,总体量很小。因此综合来看,两类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仍然有一定局限性。
5、对于存在其他资管产品嵌套这两类产品的老产品,明确给于足够长过渡期,只要过渡期内规模不增加,逐步递减,有序压降。没有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全部清理,开了一个口子,允许过渡期结束后经监管部门统一妥善处理。2018年4月份以后的产品严格按照资管新规执行。6、对“政府出资”作了更加明确的界定,一是基金设立有政府批复且明确了政府出资,二是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对与基金总规模的10%。此前,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府“政府出资”的认定很模糊,比如何为财政性资金、平台代为出资是否属于政府出资等就存在难以认定的问题,此次明确看批复文件和认缴比例即可,这有利于明确规则的适用和落实。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有关市场机构:
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两类基金)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实体经济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本力量,对于保持补短板力度,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意义重大。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两类基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的要求,现就《指导意见》中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两类基金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通知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
(二)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三)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四)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
(六)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二、本通知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包含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适用本通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批复设立,且批复文件或其他文件中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其中,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5%;
(二)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有关规定;
(三)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四)基金运作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指导意见》出台前,金融机构已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签订的认缴协议继续有效。
四、对于《指导意见》出台前已签订认缴协议且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出资,但应当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指导意见》出台后新签订认缴协议的两类基金,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出资的,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五、过渡期内,对于投资方向限定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资产管理产品,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并提示产品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该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对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六、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和金融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加强监管,强化监管协调。两类基金应在接受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出资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出资及证明该基金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报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相关材料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享。
发展改革、财政、证监部门对两类基金日常监管中发现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违规投资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应及时通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导意见》规定,采取适当监管措施或视情节对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主要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新创业工作,出台系列政策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两类基金)规范健康发展,目前行业发展总体平稳。两类基金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活动配置金融资源,可以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风险资本,为高质量发展积累不可或缺的资本金,为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关键支持。
2018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其中明确规定,两类基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为落实资管新规相关要求,更好发挥两类基金作用,满足实体经济中长期资金需求,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和资源支持创新创业创造和产业转型升级,在切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
《通知》。
《通知》主要是对资产管理产品出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适用资管新规及其实施细则等问题加以明确,整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与资管新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导向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的两类基金,应符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已出台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规范运作。
同时,为进一步扶优汰劣,精准支持,我们进一步细化了适用《通知》的两类基金认定条件,要求基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对直接服务于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装备智能化转型升级、创新创业创造等方向的部分基金予以重点支持。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还要求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等;
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还要求由中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复设立、政府认缴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基金运作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
《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与资管新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即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三、《通知》如何规定过渡期政策安排?
资管新规出台前,部分金融机构已与两类基金签订认缴协议或实际出资。
为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影响基金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审慎研究提出,根据新老划断的原则,资管新规出台前金融机构已与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签订的认缴协议继续有效。
同时,按照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出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但应当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四、《通知》对符合要求的两类基金提出了哪些豁免规定?
结合两类基金的特殊性,《通知》提出两方面的豁免规定:
一是允许公募资管产品投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为解决公募资管产品出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资质认定问题,《通知》在资管新规的总体原则下,明确过渡期内,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
二是适度放开嵌套限制。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多层嵌套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有利于减少资金在金融机构内部流转环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部分两类基金具有“母基金”性质,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不属于资管新规禁止的资产管理产品在金融系统“脱实向虚”“体内循环”的情形。因此《通知》提出,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避免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该政策适用于过渡期内和过渡期结束后。
五、《通知》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同时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最大限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通知》提出对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和金融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加强监管。
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继续出资的,应在出资完成后一定期限内将金融机构出资及证明该基金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发展改革委报送;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未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出资,但适用《通知》第五、第六条政策规定的,也需及时将相关材料向发展改革委报送。
发展改革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机构和两类基金违规行为加强监管,为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和两类基金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本文来源于:并购菁英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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