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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违法施工、违规挂靠!上海“5·16”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阅读量:3830801 2019-10-27


2019年5月16日11时10分左右,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发生局部坍塌,造成12人死亡,10人重伤,3人轻伤,坍塌面积约1000m?,直接经济损失约3430万元。
10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5·16”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这起造成12死13伤的事故处理意见显示:建设单位法人/总经理、施工单位总负责人等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施工单位被吊销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挂证”被吊销建造师注册资格,终身不予注册。

事故直接原因经调查认定,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1层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维持墙体稳定措施,南侧承重墙在改造施工过程中承载力和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施工时承重砖墙(柱)瞬间失稳后部分厂房结构连锁坍塌,生活区设在施工区内,导致群死群伤。
间接原因1.琛含公司未尽到建设方主体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设项目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和不具备结构改造资质的单位;在收到该区域工程停工通知单、知道①幢厂房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依然组织人员进行违法施工。
2.隆耀公司未尽到承包方主体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超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允许个人挂靠,安排人员挂名项目经理,对承包项目未实施实际管理;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内违规设置办公区、生活区。
3.上汽资产公司未尽到对出租场所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租代管,对出租场所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按上级集团公司规定,对出租厂房进行安全性检测;未按规定督促落实租赁方对装修、改造等进行报备;对出租场所建筑结构改变情况失管、失察。
4.上汽进出口公司作为产权方,未完全尽到产权人的管理责任。未按合同约定,有效督促上汽资产公司落实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移交司法机关8人1.许建强,琛含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昭化路148号项目建设方负责人。建设项目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和不具备结构改造资质的单位;收到该区域工程停工通知单、知道①幢厂房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依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 陈大伟,隆耀公司实际控制人。超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允许个人挂靠;安排人员挂名项目经理,对承包项目未实施实际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陈卫华,自然人,施工现场负责人。违规挂靠隆耀公司;在没有施工许可证,施工图未经审查,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内违规设置办公区、生活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4.龚玮玮,自然人,施工现场负责人。违规挂靠隆耀公司;在没有施工许可证,施工图未经审查,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内违规设置办公区、生活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5.刘学军,自然人,挖掘、拆旧、敲墙等施工负责人。知道改造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仍然组织工人盲目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6.沙建平,自然人,结构加固施工负责人。知道改造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仍然组织工人盲目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7.吴镇宇,许建强委派其负责现场安全、施工管理等工作。未履行管理职责;明知建设项目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制止违法违规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8.曹亚楠,自然人,与龚玮玮、陈卫华合伙挂靠隆耀公司。在没有施工许可证,施工图未经审查,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附: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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