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何时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
近日
青田一男子因
辱骂法院工作人员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10月22日,青田人民法院船寮法庭依法对一名多次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的当事人朱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据悉,该法庭在办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送达过程中,被告朱某在电话中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还扬言打砸办公室、砍杀工作人员。其后法庭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在电话中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辱骂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时仍不停止。
10月22日上午
朱某到庭,该案承办法官当庭播放其与法庭干警的通话录音,朱某仍毫无悔意,态度蛮横。鉴于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法官提醒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侮辱、谩骂、诽谤司法工作人员,是一种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非但不能解决问题,严重时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青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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