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沙河口区居民蔡某某杀害同小区一名十岁女童”案件刺痛人心。行凶者仅被收容免于刑责,被害家属悲痛欲绝无法接受,小区邻居联名请愿要求严惩杀人者,网友表示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了谁?广大家长细思极恐:我的孩子,我该怎么保护你?澎湃新闻的报道标题更是直击人心:“10岁女童被杀害,真的白死了么?”
我们痛心而愤怒,痛心为无辜的十岁花季女孩,而愤怒是为什么呢?为“未成年”的13岁行凶者?还是他身后漠然的监护人?或者是相关法律的不尽完善?
以下报道来自国内知名媒体澎湃新闻与华商报、北京青年报等。(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
澎湃新闻记者:谢煜楠 实习生:纪雨冰 编辑:陈鑫露 视频来源:相关人士 责任编辑:周宽玮
“那个男孩把我10岁的女儿骗到他家中,试图性侵并最终多刀杀死了她,还把她的尸体扔到绿化带中。可是就因为那孩子还差两个多月才到14周岁,这种种罪行就只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王章提及杀死自己女儿的13岁男孩时,下颌紧绷了起来,语气中充满愤怒。
10月20日下午,家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的王章和妻子贺薇发现,本应已经下美术课回家的10岁女儿王萱并未回来。经过报警和几个小时的寻找,王章最终在小区内距家200余米远的一处绿化带发现了女儿衣衫不整的尸体。警方当晚接案后走访调查,将嫌疑人锁定为该小区一名13周岁的男孩蔡某某。当夜,蔡某某供述了其杀害王萱的事实。被害者家属向媒体披露,蔡某某身高约170厘米,体重70公斤左右。美术班下课返家途中被害
10月23日晚,王丽的舅舅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案情:10月20日下午3点20分,家人找不到去上美术班的王丽,就开始感到不妙。“平常都是我姐夫去接送孩子,但下午到点了却不见人,给美术班老师打电话,说别的孩子早都回家了。”
王丽的舅舅表示,以前也有过没接上、孩子自己走回家的情况,但这次却有点蹊跷。一家人急坏了,就打电话报警,调取孩子回家沿路的监控视频,果然发现了孩子的身影,在他们(施暴男子蔡某某)家附近消失了……“我姐夫等人就在蔡某某家附近四处寻找,最后在一片灌木丛中发现了外甥女的遗体……”
王丽的舅舅介绍,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警大队勘验现场,依据监控视频等相关线索最终锁定了蔡某某。王丽的舅舅表示,“我们听民警透露,在他们家的家门台阶上发现了血迹,外甥女遇害的案发第一现场就在他们家。”“凶手还不到14岁,在当地一所中学上初二。”
受害人王萱。本文图片 “津云新闻”微信公众号
涉嫌杀害王萱的13岁男孩蔡某某(左一)受访者提供
两家住在同一小区同一栋楼
10月24日,王丽的父亲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夫妻俩原籍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后来在大连沙河口区经营一家蔬菜水果店。“我在小区14号楼的楼口开了蔬菜水果店,和蔡某某是一栋楼,他们家住在一楼,相距不太远,他们家卖烧烤。”王先生介绍,蔡某某抛尸地点离住家很近,“离我们住的也就是步行五六分钟的路,就小区对面的灌木丛,就是过一条路。”
王先生向记者表示,案发后警方没有找到凶器,但蔡某某在施暴后曾卖过一次废品,他怀疑卖废品过程中就可能藏有凶器。警方已在蔡某某家中贴上了封条,暂未找到作案工具。
王先生说,刑警大队法医已经勘验了尸体,法医称他女儿身中7刀,脖子上有明显掐痕,是流血过多死亡。王丽的家人疑惑,既然案发现场在蔡某某家里,为什么作为家长没有发现儿子的异常举动?
让一家人很难接受的是,案发至今,对方家长始终不露面,更没有道歉,只让警方带话说愿意卖房子赔偿,但被王先生一口回绝。“那样不可能,我们不要钱,就要判他死刑。”王丽舅舅表示。真凶曾两次“登门搭讪”询问父亲“女儿找到没有?”
王章事后回忆女儿从失踪到尸体被发现的那个下午,除了见到女儿尸体横在绿化带中时的绝望,令他感到最愤怒和不可思议的是,杀害自己女儿的那个男孩竟然曾两次主动来到自己眼前,还恍若无事地跟自己搭了话。
“那天下午我照常在水果店里摆摊,快到15点时,蔡某某踱步到我的店前,问了我一句‘王萱去哪里啦?’我说‘她上课去了。’他就走开了。”王章说道。
当日16:30,王章已经开始和家人一起四处寻找迟迟未归的女儿,找了一圈未果后,他暂时回到自己的水果店中。此时,蔡某某又在他眼前出现了。
“他这次过来问我‘你女儿找着没有?’神态仍然看不出什么异样。事后根据监控录像的时间回想,那时我女儿应该已经被他骗到了他家中。我不知道他怎么做到那么平静地跟我说话。”王章说,此后他就继续去寻找女儿了,没再在意蔡某某的动向。
贺薇表示,蔡某某虽然只有13周岁,但身高已有170公分,体重也在140斤到150斤左右,看起来并不像这个年纪孩子的体格,“我家女儿很瘦小,发生肢体冲突的话,肯定不是那个男孩的对手。同时,他这个体格也具备抛尸的身体条件。”
蔡某某被抓获前疑似“自导自演”洗脱嫌疑,曾向同学表示自己未满14岁
案件发生后的几天里,王萱的母亲贺薇一直在以泪洗面,据家人介绍,她几乎不吃饭,也不愿出门,大多数时间待在夫妻二人和女儿共同的房间里。这几日,随着事件的不断传播,不断有亲朋好友和邻里来安慰她,也有一些知情人士向她提供了一些蔡某某及其家人的信息。
蔡某某案发当晚在班级群的发言(受访者提供)贺薇向记者展示了一份蔡某某20日晚上的群聊记录,据她介绍,这是案发后一位蔡某某同班同学的家长发给她的,上面记录着蔡某20日晚上在行凶后到被警方控制这段时间的部分言论。
在这份聊天记录中,蔡某某于当日19:30左右在班级群发了一条从自家窗户拍摄的搜查现场视频,并对同学说:“小孩死了,让人扒光给杀了,就在我家门口对面。”20点左右,他继续写道:“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块了,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吧?我怕我的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吗?”等内容。
20:30左右,蔡某某继续在班级群中对同学说了“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好像确定了是小孩干的,我虚岁14。” 等内容,并表示“法医鉴定我俩血在一起,我手不应该那么贱,警察要来找我了,我录音给你们听,你们别发微信”。
对于上述聊天内容,王章家的一位亲戚说出了自己的看法:“蔡某某当晚被警方控制时,手上确有伤痕,他一直为此害怕,生怕法医在王萱身上发现他的血。他似乎是七点多时想要在同学面前假装自己是旁观者,假装自己的血是不小心蹭到王萱身上的,从而给自己洗脱嫌疑。此后不久,警方逐渐锁定了他,他开始害怕。我们收到的这份聊天记录是对方家长隐去了其他同学发言的,推测可能是有人问他是否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年龄,他便回答说,自己不满14岁。”
王章的大嫂还对王章说,她曾见到蔡某某在王萱的尸体被发现后返回现场围观:“当时蔡某某围观时对前面的人说了一句‘真死了啊?’我们估计他以为前面的人就是普通的围观群众,但那其实是我大嫂,她听到并记下了蔡某某的这句话。”
行凶男孩此前曾骚扰多位女性,数百居民联名请愿处罚行凶者。
24日晚,记者陪同王章来到了案发现场,看到现场有数十名附近居民聚在一起,看到王章后纷纷走上前来轻声地安慰着他。许多人自发地给死去的王萱点了蜡烛,不时有居民捧着花放在烛火前,以表悼念。
居民自发祭奠王萱(背后阳台为蔡某某家)一位在现场悼念的小区居民向记者表示,小区里流传着蔡某某此前已多次骚扰女性,这确有其事,自己就曾遭遇蔡某的纠缠和骚扰。
这位看上去20多岁的女性透露,她曾被蔡某某尾随直至家门口:“有一次我进了小区,那孩子就跟在我后面,我进了单元门上楼,他还跟在后面。这孩子又高又壮,我当时很害怕,赶紧敲了家门进去,他才走掉。后来我某天出地铁时又被他尾随了,他还快步跟上来,说要帮我提东西,还对我说‘别害怕’。我吓得不敢理他,直到我进了单元门,他才转身飞快地跑掉。”
另一位阿姨对记者说,她曾见到蔡某某在小区里掀了一个年轻姑娘的裙子,事后,蔡某某的父亲还反而把来评理的姑娘给骂了一顿。
贺薇对记者说,网络流传的信息说蔡某某还有兄弟姐妹,这与事实有出入,实际上蔡某某是独生子,经常出入蔡某家的其他小孩是蔡某某的表兄弟姐妹。“蔡某某平时就和父母三个人住,他母亲在经营干货店,父亲是开烧烤摊的,我不知道他家是怎么教育小孩的,许多居民反映过这孩子的不良行为,也没见家长管过。”
小区居民联名的请愿书记者在王章家看到,小区多位居民近日曾自发签了多份“联名请愿信”,强烈表示“还小区安宁”的诉求,称不愿意再看到蔡某某回到这个小区,更不愿意看到蔡某某被释放后继续祸害他人,据王章家的人介绍,参与联名的小区居民已达600余人。
“首先,他对这个小区安全的危害太大了,我们绝对无法接受这样一个凶手仅仅因为未成年而被释放回来。退一步说,就算他不再回我们小区,甚至今后离开了大连,我们也不能答应。这么凶恶的小孩,以后无论去哪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他犯下这种事都已经‘不管不顾、无法无天了’,谁知道未来还会做什么事!”多名小区居民对记者如是说。
知情人称蔡某某家人在配合警方调查
现在,王先生和贺女士夫妇终日以泪洗面,难以接受这残酷的现实。10月22日,夫妻俩在微信圈里集纳了一组女儿的生活照,并留言称:“我的宝贝女儿,你永远在爸爸妈妈心中活着,爸爸妈妈爱你!”
王先生告诉记者:“我女儿懂事乖巧,平时在小区里很招人喜欢,学习成绩也不错。”10月24日,记者联系王丽生前就读的学校,从老师和同学处证实,王丽在学校平时表现很好。
记者同时了解到,蔡某某两年前从王丽就读的这所小学毕业。记者联系蔡某某目前就读的中学,校方工作人员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记者辗转联系到一位蔡某某同学的家长,其称据孩子讲,蔡某某在学校表现不好。
记者多方联系蔡某某家人未果。有知情者透露,其父母也正在配合警方的调查,目前不在该小区居住。
受害女孩和哥哥的奖状
警方通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女孩父亲表示无法接受10月24日晚9时30分,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表示,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律师:不满14周岁不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网友表示“太可怕了”
10月24日上午,记者从大连警方处获悉,案件正在按程序侦办调查,因为涉及未成年,不便透露具体案情。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知名律师张进华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张进华指出,如果蔡某某不满14周岁,那就不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教育。
谈及受害者家属是否可以追究男孩家长的法律责任,张进华表示:“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有监护看管和教育的义务。因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监护人负有民事赔偿的法定义务,但目前还没有可以追究家长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10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告诉澎湃新闻,他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罗翔说,仁爱与公正相对,离开了公正,仁爱也不复存在。从理论上来看,对于故意杀人这种重罪,任何年龄阶段的人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民法总则已经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这正是考虑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但也有律师称,法律学术界一直有不同声音,有人主张不能因为个案而改变整体的入刑年龄。
无数网友表示,这种孩子太可怕了……未成年就该被原谅?法律是不是该改改了?
澎湃新闻社论
应对未成年犯罪,
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松懈
“大连沙河口区居民蔡某某杀害同小区一名十岁女童”,让人震惊。
目前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有待调查,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和受害女童身中七刀无辜殒命的结果对比,让秉持朴素正义观的公众有些难以接受,也让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重回舆论场。
的确,按照现行《刑法》第十七条,未满14周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对该群体犯罪的惩戒一般是,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在必要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中的蔡某某已被收容教养。就个案来看,如此处置并无问题。
未成年犯罪从轻发落,甚至免除刑罚,是考虑到心智尚未成熟,未来还有一定的可塑性,直接入刑可能诱发更严重犯罪,所以以教育和感化为主。这也是国际惯例。
但呼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同样有民意基础。一方面,现在的孩子普遍早熟,沿袭14岁的界限是否与现实相适应,是很多人都质疑的问题。
另一方面,类似犯罪已难言个案。此前湖南12岁男孩弑母案,同样引起巨大反响。尤其是,一些犯案者熟知法律,有意识利用刑事责任年龄作为犯罪的护身符。以本案为例,案发后嫌疑人曾在班级群强调自己未满14岁。这种情形下,收容教养的惩罚,承载得了被害者的不幸、被害者家属的悲痛、公众的愤慨,乃至公共安全吗?
澎湃新闻记者:谢煜楠 编辑:林蓉 视频来源:津云 相关人士 责任编辑:周宽玮
当然,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个兹事体大的议题,严谨审慎对待不是坏事,相关讨论不该为极端案例所左右。但在刑事责任年龄未改的前提下,法律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就没辙吗?不是的。
比如,报道中提到了一个关键细节:附近多名女士称,曾遭到过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尾随和骚扰。那么,嫌疑人表现出来的不良行为,家庭、学校和所在社区,是否及时发现?如果根据相关征兆提前介入干预,此次惨案是否能够避免?
在未成年犯罪领域,有个经典的“社会控制理论”。按照该理论,当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时,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它解释了未成年犯罪的原因,也为预防犯罪以及犯罪后的矫治指明了方向:家庭、学校、社区都是关键的控制环节,像一些欧美国家在未成年犯罪发生后,有严格的社区矫治系统,而不是“一放了之”。
我国在这方面也在完善。日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草案提出,在预防未成年人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8项教育矫治措施;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修订草案丰富了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明确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
这些都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应有举动。无论如何,针对未成年犯罪现象,哪怕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时机还不成熟,也得有更全面的防护网络。从家庭到学校到社区,从事前干预到事后矫治,每一环节都不能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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