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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0岁女孩遇害,凶手不负刑责!细思极恐!
这是一则令人悲伤难抑的新闻,而仔细读完后,只觉得头皮发麻,炸裂!
2019年10月20日,大连发生了一件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一名10岁女孩被人施暴,身中数刀而亡。
当地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几个小时后,凶手缉拿归案。
凶手是一名不到14岁的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行刑杀人的事实。
抓人不是难事,难的是羁押和审判。
按照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责;14-16周岁的人,实施除包括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八项重罪的行为外,都不负刑责。
10月24日晚上,大连警方发布通告,由于加害人未满14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
凶手蔡某某是个什么样的人呢?
他母亲从事海参贩卖,他父亲上夜班,在一家烧烤摊上给人烧烤东西。蔡某还有一个哥哥,一个妹妹。
有邻居说蔡某某脾气很不好,曾经当众打过他妈妈。
而学校里一些认识蔡某某的学生则说,他在学校也是个惹事的主,没人愿意和他玩。
也有网友留言说,蔡某某在学校里有过强抱同班女生的行为,被同学家长找上门,但最后不了了之。
而根据《新京报》的报道,蔡某某在此次作案前,就曾经对其他女生有过不同程度的尾随和骚扰。
有一名年轻女生便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自己曾经三次被蔡某某骚扰,并曾到派出所反映此事,并且在派出所还碰到了另一个中年男人,“他也是向派出所反映,说蔡某某之前骚扰过他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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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蔡某某的冷酷和老练,令很多成年人都闻之胆颤。
据澎湃新闻报道,根据被害人父亲王章事后回忆,凶手曾两次主动来到自己眼前,还恍若无事地跟自己搭了话,询问“女儿找到没有?”。
这令他感到尤其愤怒和不可思议。
而根据凶手在被警方控制前的一份同学群聊天记录显示,蔡某某清楚未满14岁可以免刑责的法律规定,并且在聊天时“自导自演”,在同学面前假装自己是旁观者,假装自己的血是不小心蹭到受害人身上的,试图洗脱嫌疑。
蔡某某案发当晚在班级群的发言
在这份聊天记录中,蔡某某于当日19:30左右在班级群发了一条从自家窗户拍摄的搜查现场视频,并对同学说“小孩死了,让人扒光给杀了,就在我家门口对面。”
20点左右,他继续写道“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等内容。
20:30左右,蔡某某在班级群中对同学说“我虚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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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案件清晰明了。
凶手欲性侵、凶手年龄小、凶手平时作恶多端、杀人手段极其残暴……
可是,因为未满14岁,真的就拿他没办法了吗?
只能非常悲痛而愤怒地说,是的!
现行法律下,未满14周岁,警方确实也没有办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因为法律就是规定了“十四周岁以下,不承担任何刑责”。
毕竟现在是依法治国,执法机构不可能自己带头违法执法。
甚至说难听点,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法》,他如果想要回学校上课,学校都很可能没有办法拒绝他。
蔡某某本人也许是深知这一点的,所以在面对镜头时,仍然是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丝毫没有要为自己的恶行忏悔的念头。
从视频里面,蔡某某看起来,已经和一个成年男人已经差不多强壮了,根本就不象未成年的样子。
年龄,已经成为了蔡某某的免死金牌,也成了他为所欲为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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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像中国这样坚持“不满14周岁不负一切刑事责任”的一刀切标准的国家并不多。
那么,世界上其他各国又是如何定义未成年人的刑责年龄呢?
英国:孩子满10岁便可以承担刑责
英国政府官网上对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有明确规定:“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民可以承担刑责的年龄是10岁”。
英国法律规定,14岁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10岁起就可以负刑事责任。
在10到14周岁这个年龄段,检方只需要通过举证,认定行凶不属于淘气(mischievous discretion),就构成犯罪。1993年2月12日,英国历史上发生了著名的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
Jon Venables和Robert Thompson,这两位作案时年仅10岁的杀人犯,将2岁男童詹姆斯·巴尔杰(James Bulger)带到偏僻的火车站,残忍地虐待并杀害了他。
媒体对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的报道
案件最先在法院审判时被建议判处至少8年监禁,后经媒体报道后,英国上下都对其进行声讨,要求法院公开两名杀人犯儿童的个人信息,并且要重判。最后,在舆论压力下,法院公布了两名凶手的真实姓名,将刑期增加为15年。
虽然法律规定孩子满10岁便可以承担刑责,但这也并不意味着10岁以下的孩子就可以肆意妄为。
在英国,10岁以下的孩子犯了罪,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在英美国家有一条“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malice supplies the age)。意思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明显恶意,并有能力辨明是非,那么即使他(她)没有到刑责年龄,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在法律界存在争议,实践中也有变动
为了达到“不想惯坏未成年人”的目的,除了“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外,10岁以下的孩子犯罪,还将面临当地的“儿童宵禁规定”和“儿童安全规定”的管制。
此外,孩子即使没有到刑责年龄,但频繁触犯法律,他们的父母也将对此负责。
美国:“年龄小”并不能成为少年罪犯的护身符
在美国,有15个州最低刑责年龄分别是6岁、7岁、9岁和10岁,还有35个州不设最低刑责年龄。
▲《经济学人》统计的美国各州最低刑责年龄
2016年,美国洛杉矶的华人留学生们霸凌一个同样来自中国的女孩,霸凌行为包括剥光她身上的衣服,用烟头烫伤她的乳头,剃下她的头发并逼她吃掉。在参与到此次霸凌行为中的华人留学生中,最小的不到14岁。这些人被判处最高为13年的有期徒刑。
这些未成年留学生之所以得到重判,是因为他们已经足够达到美国规定的“最低刑责年龄”了。
此外,美国法律规定,为了遏制未成年犯罪,父母和围观者同样责无旁贷。
如果孩子违法,家长必须出席由学校举行的家长会议,甚至有可能和孩子一起进入司法程序,并承担孩子违法所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除家长的失职外,围观者的沉默往往也会助长少年罪犯的气焰。所以联邦刑事法庭规定了“共谋杀人罪”(Felony Murder),即一人杀人,围观者“连坐”,共同承担谋杀罪名。
2015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一名没有碰过枪的16岁少年,因为目睹朋友杀人而没有阻止,被判处“共谋杀人罪”,面临55年的监禁。
印度和加拿大等国家,同样不是少年罪犯的法外之地。
印度作为未成年人总数超过1千万的国家之一,少年犯罪的问题非常严重,而且很复杂,也正因此,印度将最低刑责年龄定为了7岁。
加拿大、巴西、墨西哥和葡萄牙等受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影响的国家,将最低刑责年龄定为了1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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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有关“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多次成为热议焦点。
可是,中国为什么一直没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呢?
2016年7月18日,广西一名13岁少年杀害3人后,被警方抓获,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被执行为期三年的收容教养。
新华社发表了题为《13岁少年杀3人被收容教养,刑事责任年龄能否降低引热议》的报道,其中就有法学专家坚称刑责年龄不能降。
在这篇报道中,一名来自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律师表示“并不赞成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另一位来自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的专家也表示,不能因为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个案,而推导出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结论。
人民日报也曾经发表了某地“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的一篇文章,对社会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表示反对,认为这一主张违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
这实在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14周岁以下凶狠杀人、伤人且逍遥法外的案件越来越多,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饱受诟病,有网友讥之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可专家们依然视而不见,仍然坚持认为,不能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然后苦口婆心地说,未成年人杀人“要更多反思家长、学校、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这是社会的错,不是孩子的错。”
固然,这些少年杀人犯也许有可怜的身世,确实有一些属于留守家庭、社会贫困,很多与家庭缺乏正当教育有关。
但是,因为他们可怜,就不可恨了吗?
如果放过这些杀人犯,法律又如何让被害人找到正义?
从那些犯罪的成年人身上,媒体也都能找出可怜的地方来博取读者的眼泪。可是,因为可怜就都能免责吗?
“这是社会的错。”专家们可以在任何场合都煞有介事的说出这句话,键盘侠也可以就任何事件用这句话来博取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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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探讨一下这条一刀切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不负一切刑事责任”。
先来了解一个问题: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理论上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有这种能力,才能实施犯罪。
之所以在法律上免除刑事责任,就是因为作恶者不具备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
简单诠释就是三个字:他不懂!
同理,如果“他懂了”还去犯罪,那么就该处罚。
所以,从“自然法”的角度说,一个人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能是因为“他不懂”,而不能简单地因为他在哪个年龄段就可以免刑事责任。
例如,美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是,mature and sophisticated(成熟并且老练)。
我们用这个标准来分析一下大连凶杀案中的的蔡某某:
在案发前,蔡蔡某有过多次骚扰女生的行为,伺机寻找作恶目标。作案过程极其残忍,连刺多刀。案发后相当冷静,不仅恍若无事地跟被害人父亲搭话,打探案情,还在同学群里“自导自演”,试图洗脱嫌疑。同时,其本人也很清楚对未满14岁不追刑责的相关法律知识。
这样的犯罪手段,算不算老练、阴毒?这算不算mature and sophisticated(成熟并且老练)?
既然,蔡某某对犯罪手段、犯罪后果这么“懂”,凭什么认为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那么,为什么会有专家仍然要坚持“不满14周岁不负一切刑事责任”的说法呢?
这其实是一个“路径依赖”的问题: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还是“坏”),就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
197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将刑事责任年龄确定为14周岁。
这个一刀切的规定意味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有多严重,情节有多恶劣,主观恶意有多大,都不能定罪量刑。
将刑事责任年龄确定为14周岁,这条规定的出台,距离今天已经40年了。
而在40年后的今天,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年龄大大提前,特别是电视、网络等现代化传媒的发达,如今的未成年人很早就对基本的是非对错、生命的可贵、财产权的边界有基本认识;从认识水平上说,完全明白杀人、抢劫就是犯罪。
而且,2017年《民法典》修订,也已经将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10周岁,降低到8周岁。
已满8周岁、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修订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修订后则迈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列。
媒体评论说:“这不但适应了当今社会未成年儿童心智成熟较早、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较为频繁的现实,而且在充分尊重未成年儿童的自主意识的同时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既然民事责任年龄能够下降,为什么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下降?
其实,相对40年前,中国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有了大幅提升,完全明白杀人、强奸的严重性。法律不该刻舟求剑,而应该通过根据行凶者的心智水平来判定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更不要提什么“这是社会的错,不是孩子的错”,这样说,无非就是不愿正视那个被杀害的花季少女。
恶魔不分年龄,违法就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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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的这个被杀害的10岁女孩子,那么可爱那么乖巧的女孩,本可以有非常美好的未来,是家人的骄傲,爸爸妈妈的掌上明珠,也会成为国家栋梁之材。
现在,一切,都没了。
大家都想不明白一件事:为什么有人可以残忍地杀害一个10岁女孩!
为什么那个可爱乖巧的孩子被永远被剥夺了人生,而那个凶残歹毒的恶魔,还可以重新开始生活?!
这样的未成年恶魔,不止一个,可偏偏没有法律制裁他们。
四川大竹13岁男孩弑母,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湖南衡阳13岁男孩锤杀父母,江苏建湖13岁男孩弑母,这一年多发生的4起悲剧,都是踩着法定年龄的点。
还有12岁女童把2岁男婴扔下高楼的,13岁在课堂上将汽油泼向女老师的,未满14周岁强奸杀人的……
林林总总,这些未够刑责年龄的小恶魔,难道就没有办法惩治吗?
而这些残忍冷酷的小恶魔,一部分属于那种犯罪人格的惯犯、累犯,往往很难完全改过自新。只要存在某些诱因,就能使他继续犯罪。
在黑龙江,一名13岁的男孩赵某某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然而,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赵某某很快被释放。
一年后,赵某某夜闯女孩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杀害……
在四川宜宾,恶魔陈某奎在未满十六周岁时就曾经奸杀邻居女孩,但因为未成年,没有被处以极刑。
陈某奎出狱后继续多次作恶,又曾入狱8年。第二次出狱后不到半年,又把魔爪伸向了一名15岁的少女……
从大连凶杀案中的蔡某某的作案手段和事后反应来看,属于对他人生命意识非常淡漠的人,极大可能属于那种犯罪型人格(这个还需要专业的心理测试)。
如果蔡某某真是犯罪型人格,没有监管,恐怕将来还会危害社会。他是真的,有很大机率,再次作案。
而下一个受害人,不知道是谁。
不管大家多么悲痛和愤怒,杀人恶魔蔡某某注定会很快回到社会里来的。
就算当地社区驱逐了他,他生活在其他地方,也是行走的威胁。
即使暂时没办法判刑,也总得想办法监管吧,不能再等下一个恶行出现吧?
根据最新的消息,受害女孩小琪的家属已经聘请律师准备起诉,期望能给凶手最重处罚。根据《新京报》的报道,“周围聚集了小区的邻居,自发签名,表示对受害者家属的支持。”
期盼有更多的人一起多多发声,让凶手得到应有的惩罚,还可怜的小姑娘一个公道!!
少年恶魔应该被严惩,不能因为未满14岁便可以逍遥法外,把他释放对社会来说更是祸害。并且也渴盼能争取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漏洞堵上。如作家陈岚所说,不能让该保护的未成年人没得到保护,却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