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2名被告人获刑受罚。其中,被告人赵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原判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健等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赵健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赵锐、陈标、黄超、朱学良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朋飞、程龙显、查林才、刘新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并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凝聚力较强,且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怀远县白莲坡镇胡疃村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地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中,被告人赵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且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威胁、恐吓、辱骂及滋扰“软暴力”手段向他人索要不法债务,持械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其余被告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赵健、赵锐等22名被告人二十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审判决后,赵健等被告人表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评判,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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