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谢培忠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周边经营海边泳场、承包建筑工程,纠集同村亲友为非作歹、好勇斗狠,组成了稳定的利益团伙。
法院认为,以谢培忠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谢培忠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鮀城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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