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滚动浏览全文↑
近日,史某某因在微信群内发布侮辱性言论辱骂执法民警,被阜城县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10月23日上午,史某某因在富强路东南关段附近违法停车被阜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史某某对此感到不满。随后史某某在微信群内辱骂执法民警,舆论影响恶劣。接到群众举报后,阜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领导高度重视,将相关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10月24日阜城县公安机关对史某某传唤。经询问,史某某对其在微信群发表侮辱执法民警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史某某因寻衅滋事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朋友圈、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一样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网上发声应依法规范言行,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来源:阜城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