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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高院
一旦违反党纪国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10月25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桂林市政协原副主席邹长新受贿一案。
受贿400余万,邹长新当庭认罪悔罪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邹长新利用其担任灌阳县县长、灌阳县委书记、桂林市象山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
为私营企业主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项目承揽、税费优惠、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4年至2019年,邹长新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4.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长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邹长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邹长新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自治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邹长新其人
邹长新,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籍贯广西兴安,199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任广西桂林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公开资料显示,邹长新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湘漓昭河农中教师、副校长、广西龙胜县五金公司经理、龙胜县商务局副局长、局长; 1993年9月任广西龙胜县委办公室主任、县委常委;
1998年8月至2002年10月历任广西灌阳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常务副县长; 2002年10 月任中共灌阳县委副书记、灌阳县人民政府县长; 2008年10月至2011年6月任中共灌阳县委书记;
2011年6月至2015年3月任中共象山区委书记;现任桂林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2019年7月邹长新被查。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希望广大干部引以为戒,管好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多为老百姓做实事、做好事。同意请在文末点个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