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炒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探望权条款的普遍缺陷
婚姻法对于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规定,非常之概括,细节全部交给当事人自行协商。所以婚姻法实际上很难保障探望权得到实现,必须要我们在协议中设定周密详尽的行权规则,细化权利义务,才能保障一方的探望权。然而实践中绝大多数离婚协议往往着重于财产方面,一般不会对探望权作出非常细致的约定,只是原则性的约定每月或每周探望次数或天数,具体探望时间、方式、情形则不作约定或者约定由双方另行协商,而当事人作为非专业人士又很难考虑周全或发现问题。所以,非常之粗糙是探望权条款的普遍缺陷。
这样粗糙的探望权条款往往引发许多矛盾和风险。第一,我们不难推断,双方已经处于离婚的状态,关系良好、温和对话的可能性极小,寄希望于每次另行协商不太现实,也徒增许多不快和麻烦。第二,如果遇到对方不让探望的情况,虽然有诉讼、执行(拘留、罚款等)的途径可以救济,但是协议粗糙的约定会使诉讼风险成倍放大,最终诉讼效果可能并不理想,而且执行也是大难题,救济成本高昂,漫长又低效,得不偿失。 二、探望权如何安排较为合适
如果离婚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部分,特别是探望权较为重视,那么我们在起草离婚协议的时候,就需要对探望权作出非常详尽的规则安排,达到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效果,保障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的实现,离婚后双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即可,最大限度减少双方另行协商的必要性,也降低救济风险和成本。 以下是对于探望权条款的一些思考总结,由于生活中所有父母和子女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均不一样,所以以下条款仅是基于一般情况、公平原则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虑而草拟,以普遍适用性为导向,不涉及任何具体的法律咨询和个人情况,仅供参考,谨慎使用,产生的法律风险及后果自行承担。 一般情况假设:双方育有一女,直接抚养权归女方,男方享有探望权。 1 探望权1.1 探望权行使规则
1.1.1女儿【0】-【4周岁】之前,鉴于该时期女儿年幼,需要女方的长时间照顾且依赖性较强,因此该时期以看望式探望为主。男方可以在【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日】探望女儿,探望地点为【女方居住区域】,探望期限为周日上午【九】时至【十二】时,探望期间女方可以陪同女儿,男方不得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将女儿带离探望地点。
1.1.2女儿【4】-【16周岁】之前,鉴于该时期女儿已经具备行走和语言能力,同时开始经历幼儿园、小学、初中学习阶段,辨识、判断能力也逐年提高,因此该时期以逗留式探望为主。男方可以在【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日】接走女儿探望,接送地点为【女方居住地址】门口,探望期限为周日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九】时,如遇节假日调整,探望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前或调后。男方探望女儿期间应以进行有利于女儿学习、成长的活动为主,不得进行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女儿对于探望安排有异议或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尊重女儿的意愿,男方不得强制接走探望。1.1.3女儿【16】-【18周岁】期间,鉴于该时期女儿已经处于或即将处于高中学习阶段,学业繁重,时间较少,同时女儿已具备较强自我意识及判断能力,因此该时期探望以女儿意愿为主。双方同意男方每月探望的具体次数、时间及地点由男方与女儿另行协商确认,男方应当尊重女儿的意愿,不得影响和妨碍女儿的正常学习和生活。1.1.4女儿生日、中秋节、春节的安排:女儿【4-16周岁】之前,每【两年】男方可以陪同女儿度过一次生日、春节、中秋节,接送地点为【女方居住地址】门口,探望期限为当日【】时至【】时,但女儿明确表示不愿意的情况下除外;女儿【16-18周岁】期间,双方尊重女儿自身意愿,由其自行选择。1.1.5女儿寒暑假期间,若女儿明确表示愿意,男方的探望次数和时间都可适当延长,具体由双方依据女儿的学习、生活安排以及女儿的意愿另行协商确认。1.1.6女儿若因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等而入住医院治疗,该期间男方的探望权不受上述1.1.1款至1.1.5款约定的限制,男方可以在不影响女儿正常治疗、生活的情况下,随时探望女儿,探望地点为所在医院。1.2 双方权利义务1.2.1男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第1.1款的约定行使探望权,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探望,应当另行与女方协商,但女方有权视情况决定同意与否。1.2.2女方应为男方行使探望权提供必要之协助。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女方不得拒绝男方按照本协议第1.1款的约定行使探望权。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另行与男方协商,但男方有权视情况决定同意与否。1.2.3男方行使探望权时,应当注意自身言行举止,安排有益于女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为女儿树立良好的父亲形象和榜样。1.2.4男方存在以下情形的,女方有权拒绝男方行使探望权并请求人民法院中止男方的探望权:(1)男方有吸毒、酗酒、赌博、嫖娼、家庭暴力、虐待等不良行为,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的;(2)男方行使探望权时有藏匿女儿,意图使女儿离开女方监护之行为的;(3)男方行使探望权时对女儿有侵权或犯罪行为,损害女儿利益的的;(4)男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女儿健康的;(5)男方与女儿感情严重恶化,女儿坚决拒绝探望的;(6)男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7)其他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的情形。1.2.5男方确认联系电话为【】,微信号为【】,居住地址为【】;女方确认联系电话为【】,微信号为【】,抚养女儿的居住地址为【】。前述联系方式和地址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接送女儿探望、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1.2.6女方不得以删除联系方式、列入黑名单等方式关闭男方的联系渠道,阻碍男方行使探望权。1.2.7任何一方变更第1.2.5款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后24小时内及时以短信、微信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对方。1.2.8因双方确认的联系方式、居住地址不准确或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对方,导致信息、法律文书未能被对方实际接收的,短信/微信送达的,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自信件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1.3 违约责任1.3.1男方违反本协议第1.1款约定的探望权行使时间、地点、方式的,每违约一次,按照【】元/次的标准向女方支付违约金。1.3.2女方违反本协议第1.1款约定拒绝或拒不协助男方按照约定行使探望权的,每违约一次,按照【】元/次的标准向男方支付违约金。1.3.3女方违反本协议第1.2.6、1.2.7款约定,逾期不通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居住地址或以删除联系方式、列入黑名单等方式关闭男方的联系渠道,阻碍男方行使探望权的,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女方从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每经过一日,应当按照【】元/日的标准向男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情形消除之日止。1.3.4上述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标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确认违约金为惩罚性质,不以弥补对方实际损失为衡量标准,旨在敦促双方严格履行本协议,双方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对产生的风险有所预期,原则上不得调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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