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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南安:坑娃的爹!醉驾男子骑摩托车,还载着两岁儿子!

阅读量:3790710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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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5日讯,23日晚,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民警在官桥某路口设卡夜查酒驾。

      24日0时08分许,李某龙(男,38岁)骑着摩托车往福官中路方向驶来。设卡民警将其拦截让其吹气检查,李某龙吹气后酒精度达到210.8mg/mol,已属醉驾,更危险的是他还载着一个2岁的儿子正哇哇大哭。民警先安抚小孩,随后将其送至派出所。
      目前,李某龙因涉嫌危险驾驶已被依法刑拘。
普法:
1、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2、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处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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