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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2019年10月20日19日许,大连公安机关街道报警,沙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人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经专案组侦查,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10岁,花一样的年纪,小女孩本应该继续在学校上学,茁壮成长,考上大学,结婚生子,她的人生本有无限的可能,但如今尸骨未寒,家人陷入万分悲痛之中。受害人的遭遇让我们每个人都陷入惋惜之中,对加害人的残忍行径更加憎恶。然而,在发现施暴者居然也只是个13岁的小男孩时,事实更加令人难以接受,是什么让他小小年纪做出如此惨绝人寰的事情?处在花样年华的少男少女,一个从此长眠于地,一个陷入故意杀人事件中,人间惨剧!然而事实摆在眼前,一面是受害人的家属要求还个公道,严惩凶手,一面加害人年龄仅仅13岁,尚不构成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所有人对此都气愤难当。
当下社会,“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合乎世俗人情,但违背法律。可在这样的案件中,即便是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处理,受害人方面也得不到足够的宽慰。那谁又应该为这样的事件买单?是家长?是学校?是政府?是社会?
案发后,网上评论不一,其中也不乏修改针对未成年人法律的建议。尽管当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经有了专门的对未成年的保护,但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就提请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稿),该草案着力于解决监护人监护不力、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等现实问题。值得提出的是,修订草案在之前法律规定的基础至上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应为、禁止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报告制度。
在网络保护方面,修订草案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防范,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以及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写明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的强制性要求。
我们不能妄加揣测蔡某某究为什么会作出这样恶劣的行为,但从他身上,我们不难看出缺乏教育引导的恶果。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尚处于需要被引导的阶段。加之当下社会网络通讯发达,未成年人接触各方面信息更加便捷,稍不注意就可能误入歧途。在这个时候,不论是家庭、还是学校、社会、政府都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度,维护其身心健康,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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