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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4日上午,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庭,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叶富林等31人涉黑犯罪案件二审公开宣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
2019年4月16日上午,博白县人民法院对叶富林等31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富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 刑罚。
一审宣判后,叶富林等23名被告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
2019年7月2日至5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吕炎辉、检察员刘剑受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席二审法庭依法履行职务,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和上诉理由发表了出庭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叶富林涉黑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03年以来,被告人叶富林先后纠集被告人陈飞虎等社会闲散人员,在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被告人叶富林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飞虎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叶长江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及其他一般参加者共31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开设赌场、垄断香蕉包装纸箱销售市场,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玉林市政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将叶富林涉黑犯罪集团绳之以法,大快人心!
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涉黑犯罪集团,彰显政法机关的决心和信心,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和和社会环境,使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玉林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黑恶必除的坚决态度、真抓实干的坚定行动推动我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顽强的作风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再接再厉,乘势而进,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用实际行动让老百姓安居、安业、安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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