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下将房产出售,却未履行法院民事判决及调解确定的义务,未归还欠款及货款逾50万元。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图文无关)
2018年9月,黄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到期后并未归还。2019年1月,张某向平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但黄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5月17日,张某申请强制执行。而在7天前,另一名债权人温某也来申请强制执行,原来黄某向温某也借了一笔钱,他虽与温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也没有偿还欠款46万余元。
然而,张某与温某都没有想到,早在他们申请强制执行的一个月前,黄某就打定主意继续赖账了。4月9日,黄某在没有告知债权人及法院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的某房屋出卖并过户登记在案外人汤某名下,所得款项110万元未用于偿还申请人张某、温某的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温州都市报
慕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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