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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晋江法院公开宣判林某仕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件16人,李某飞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1件6人,陈某江、钟某恶势力犯罪团伙2件5人,林某仕等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晋江法院宣判现场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刑
2015年以来,被告人林某仕等人以某投资公司为载体,网罗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在晋江及其周边地区违法实施高利放贷活动。被告人张某杰、师某奇、张某恭等人按照被告人林某仕安排,组织被告人吴某仲、廖某欢等多人采取威胁、恐吓、贴身跟随、殴打、非法拘禁、放高音喇叭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非法催收债务。大量聚敛钱财,具备了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呈现三级层次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
被告林某仕等人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起案件,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仕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十五名被告人也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刑罚。查扣在案的犯罪资金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19820元。
恶势力团伙被端 一村委会主任获刑
2014年以来,被告人钟某、钟某掌、钟某勇利用钟某担任晋江市内坑镇下美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身份,形成以钟某为首,钟某掌、钟某勇等人为成员的“村霸”恶势力团伙,多次在晋江市内坑镇下美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横行乡里,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钟某、钟某掌、钟某勇被抓获。
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钟某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钟某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钟某、钟某掌、钟某勇共同退赔被害人苏某良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责令被告人钟某退赔被害人钟某海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
三人横行乡里 寻衅滋事获刑
2008年3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谋、林某森、林某霞三兄弟纠集他人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在泉港区南埔镇横行乡里,长期采用辱骂、恐吓、威胁殴打及打砸破坏生产作业工具、围堵公司大门不让车辆通行等手段阻挠周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采用辱骂、恐吓、威胁殴打及阻拦、打砸施工车辆等手段阻挠阻碍周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泉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林某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林某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责令被告人林某谋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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