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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开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毛某贵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等犯罪一案,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开阳县审结的首例涉黑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某贵通过拉票贿选方式当选茅坡村村委会主任后,长期把持基层组织政权,并以经济利益为诱饵,逐渐拉拢村支两委成员王某忠、喻某祥、刘某、黄某先,笼络村民组长刘某国、杨某、郑某、郑某国,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周某贵、周某友等人,以村委会为平台,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毛某贵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王某忠、喻某祥、周某友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某、刘某国、郑某、郑某国、周某贵、杨某、黄某先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层级分明、组织稳定、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和组织惯例。
被告人毛某贵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强迫交易、串通投标、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对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对该区域施工方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强制,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侵蚀了基层政权组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告人毛某贵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王某忠、周某友等人积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骨干成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刘某、刘某国、郑某、郑某国、周某贵、杨某、黄某先先后加入毛某贵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应依法惩处。
开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认罪悔罪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依法判决。
被告人毛某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成员王某忠、周某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11年、8年有期徒刑,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某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参加者刘某、刘某国、郑某、郑某国、周某贵数罪并罚,分别判处11年至7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3000元至26000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黄某先判处3年6个月、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3000至8000元。
开阳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干部职工以及辖区内村、居委会主任、多家新闻媒体到庭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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