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包括本科生与研究生。
第二条 学校已经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为主体,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学费补偿等为辅助渠道”的学生经济资助体系,正在努力构建“经济帮扶、能力发展、素质提升相结合”的多元一体的学生发展资助体系,全力打造多方位、全过程的服务型资助平台,深化资助育人工作,提高资助效益。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方式来解决学费问题,另外学校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等级,视困难程度给予国家助学金、社会捐助类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等方式的资助。
第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始终坚持“扶贫励志 助学育人”的资助工作理念,恪守“决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庄严承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担任组长,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校学生事务中心、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学生事务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教育部规定,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经费用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包括办公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校学生资助管理及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实施。
第五条 学生工作资助实行以学校为主的校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初审及配合各类资助政策的宣传。学生事务中心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制订学生经济资助年度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经济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等。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辅导员及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认定工作。各学院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精准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分为D类、C类和B类(D为特殊困难,C为困难,B为一般困难)。
第八条 在读全日制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和情况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我校允许资助的对象。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通过如下程序确认经济困难学生:
1、认定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为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2、初次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程序:
⑴ 本人申请: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的在校本科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同提交至所在学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⑵ 班级民主评议:各班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班级评议小组组长、以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负责本班民主评议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各班要组织有班委会参加的专题班会(是否全体学生参与由班委会决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综合分析学生学习、生活、日常表现及个人经济收入等情况,经过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
⑶ 学院量化测评:学院认真查阅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材料,并通过个别访谈、日常观察等方式,审核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参照国家及学校政策,确定学生的经济困难等级。
⑷ 学院民主评议: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辅导员、学生会主要干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院根据量化测评结果及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⑸ 公示调整:学院民主评议后在学院范围内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5天。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有权提请学院予以解释,学院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情况属实,予以调整。
⑹ 学校审定:公示调整无异议后,各学院将认定学生名单提交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将认定结果发布至各学院备案。
3、非初次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程序:对上一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新学年如家庭经济状况未发生大的变故,则维持原认定等级不变,学生与学院须按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核实电子版名单;如需对认定等级进行变轻等级认定,由辅导员汇总电子版名单上报;如进行更困难等级变更,则需按照初次认定程序进行,并由学院上报变更名单及材料。
第十条 学校和学院要及时建立、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数据库。在此基础上设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学生档案作为对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的主要依据。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学业引导与帮扶,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并做好跟踪考察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经常性了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帮助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有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学校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事故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的,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四章 资助体系的具体构成
第十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临时困难补助、社会捐助、学费和贷款补偿等资助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其它项目作为辅助手段。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类;以上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其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自2004年10月起,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本人承担的办法。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实施依据《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的设立是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解决实际生活和学习困难,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本科生奖学金、社会捐助类奖学金、社会捐助类助学金;徐特立奖学金是我校最高荣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实施依据《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本科生奖学金的实施依据《北京理工大学本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实施依据相应奖助学金的章程及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劳动付出获得合理报酬,以资助学生个人完成学业的活动,是关心和服务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校提倡学生勤工助学尽量与学生专业学习相结合,广泛开展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创新创业等社会有偿服务活动,学校的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并为学生创造条件,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20小时,每个岗位勤工助学酬金最高不超过800元/月。北京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依据《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减免学费是为了减轻因经济条件所限、不能全部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是解决特困生经济困难的辅助措施。北京理工大学减免学费的实施依据《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实施办法》执行,主要针对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学生。
第十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作为应急性资助手段,帮助学生解决临时出现的经济困难。临时困难补助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生工作处根据年度预算和各学院学生比例将经费划拨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审批和发放院级临时困难补助;校级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发放。
第十九条 社会捐助是指捐助人临时捐赠的、面向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种捐助,其资助经费主要尊重捐助人的意愿,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第五章 各资助项目间的关联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面向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面向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基本学制内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国家助学金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面向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基本学制内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本科生奖学金面向全校本科生,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面向全校学生;勤工助学面向全校所有学有余力的学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主要面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主要面向家庭或个人突发意外的学生;社会捐助主要尊重捐助人的意愿,并面向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励志先锋”和“向学生送温暖”是学校资助工作中的特色活动。“绿色通道”面向经济困难新生,在新生入校时一站式办理缓缴学费、缓缴住宿费、临时借款手续等,其经费从学校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中支出。学生在获得其它资助后,须首先偿还“绿色通道”的临时借款,借款须在入学当年年底还清。“励志先锋”面向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及表彰活动,励志先锋优先获得助学金,成立励志先锋队,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励志先锋实践和志愿者活动;“向学生送温暖”面向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每年寒假前举行,学校向学生发放学生春节回家往返车票补助和慰问品,其经费从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所有申请励志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减免学费的学生须经过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助学金申请发放主要依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并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个人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奖学金不可兼得,社会捐助类助学金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可以兼得。具体情况依照学校政策及奖助学金规章制度执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社会捐助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最多申请并获得两项助学金(含社会捐助类助学金)。徐特立奖学金作为学校最高荣誉奖学金,可以与其他奖学金兼得。
第二十四条 本年度获得励志类奖学金及各类助学金的学生自动编入学生服务大队,并自获得资助后起必须坚持参加公益性的社会活动或劳动;学生服务大队下设励志中队(由学生资助中心指导)和各学院服务中队(由各学院指导),励志类奖学金与助学金兼得的学生参加励志中队。励志类奖学金获奖学生、各项助学金获助学生、获得减免学费及临时补助的学生的公益服务时间及活动等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服务大队章程》执行;学生事务中心依据《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服务大队章程》每学年进行优秀服务大队队员的评选及表彰。
第二十五条 学院须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及其公益服务时间在《服务大队服务手册》进行记录,并报学生事务中心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应保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邀请学生代表参加并监督评审过程,并且在尽量减少学生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公示,每位参与材料整理和评审的工作者应严格保密学生信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获得的资助实行总量控制,以平衡资助点与面的关系。
第六章 院级奖助学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级奖学金、助学金须在学生事务中心备案(包括协议、章程、办法等),并明确奖助学金的定性归类及奖助学生范围、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照学院级奖助学金的协议及章程规定独立组织奖助学金的评审、公示及发放,并邀请学生代表参加并监督评审过程。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院级奖助学金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及相关条款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经济资助工作条例》(北京理工大学令第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