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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政府强拆码头被判违法的深刻教训

阅读量:3746703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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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洪巧俊
继去年12月6日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南昌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南昌县东新港埠有限公司位于该县东新乡东岳村肖家圩南段的东新码头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原告随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东新码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19年9月24日法制日报)
这个案例引人关注,关注的焦点是法院判决南昌县政府强拆是违法的。更引人关注的是该企业是当年政府招商引进来的,怎么到了10年后就变成了违法建筑?
这样的行政行为令人恐惧,如果不是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违法,当地法院会不会判违法呢?
这种行政行为显然会影响当地招商引资的环境,也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今后谁还敢去投资?
原告诉称,被告在未经合法程序的前提下对原告合法财产进行破坏性拆除,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的征收,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因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或房屋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或建筑物的权利。政府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因征收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被征收人未获取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
但当今一些地方政府不是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执行裁定后才去强拆,而往往是政府冲在强拆的“第一线”,更不要说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是拆了再说的蛮横行为。这也是一些地方出现人命案“血拆”的重要原因。
地方政府的乱作为,违法强拆,是社会之痛,也是民生之痛。
比如这强拆,企业就得关门,显然就无法经营,也就不再有收入,而员工就要失业。
不要说群众不明真相,群众往往是心知肚明的,看看网友的这些留言:
“招商进来的,说拆就拆,谁还能安心的去投资?!”
“是的,招商引资时一路绿灯,‘立项、选址、环境评估、水利评估、航道评估等相关审批程序,取得了经营所需的行政许可’。那么,‘码头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就让人们不理解,什么都给了就单单没给地?不给经营场所又怎么去‘立项、选址’?”
“关键是2003年招商引资,2015年才竣工,2016年就说人家不合法要拆除,2018年强制拆除……别说赚钱,亏钱少了都不行……这样的地方谁敢去投资……”
还有网友如此说:“当时爱上人家的颜值,磕头作揖、奴颜卑膝的迎娶回家,结果娶回家后不是家暴就是弃之若蔽,这些人腌臜的很!”
这个比喻虽然过激,但形象生动,是有道理的。
原告向法院诉请责令被告赔偿违法拆除所属东新码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钢结构仓库、机器设备等所造成的损失18960714.80元;赔偿包括码头盈利、停产停业等经营性损失50569242.60元。
而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赔偿东新码头所造成的50569242.60元经营性损失,这既没有事实依据,其也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应纳入赔偿范围。
还是网友有智慧,他如此说,比方说,我在某个路口有一个合法商铺,此地房价极低。比方说这个商铺总价值也就1万元。但因为生意非常非常好,每天能赚100万。突然被失误性强拆了,导致生意十年没法做也挣不到钱了。强拆方承认误拆。但只肯赔偿商铺价值1万元,对于我每天能挣100万不进行赔偿,这是有法律依据?
在巧哥看来,对于违法的强拆,不但要赔偿,还要赔得当地政府心痛,不敢再违法强拆。
当然,也可能他们不会心痛,国家赔偿又不是他个人的钱,所以对违法强拆负有领导责任的要严厉追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遏制这种违法的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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