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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对蔡某等9名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一审宣判。被告人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款4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5万元罚金。
经审理,法院查明,被告人蔡某利用其长期担任海曙区高桥镇欧家桥村党支部书记的职权和影响,招收、扶养了王某、李某、朱某、赵某等一批村干部,吸收唐某、毛某、林某等组织成员。
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规章制度。它通过侵占村集体资产、垄断村级项目、强行向村内企业收取高额工会费用、非法倒卖土地、夜间收取摊位费、收受贿赂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同时,被告人蔡某一方面通过扰乱村里的选举活动,长期控制村里的基层政权,对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村民进行报复;
另一方面,多次组织指挥被告人王、李、朱、赵、王、唐、毛、林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欺凌、残害群众等犯罪活动。
蔡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在乌卡桥村独霸一方,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给当地群众心理造成了极大的恐慌,破坏了乌卡桥村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九名被告人均犯数罪,依法应予惩处。海曙法院根据被告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的性质和程度,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认罪的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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