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郑州商品交易所(下简称“郑商所”)发现了两起以自成交方式扰乱市场秩序案件。郑商所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并充分证明责任人实施了违规行为后,根据相关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案例内容
案例1:客户甲于2015年11月至12月间的三个交易日内,在某品种期货合约上自成交各1手,造成某品种期货合约价格较上一笔市场正常成交价累计大幅下跌。
案例2:2016年3月的两个交易日内,客户乙在某品种期货合约连续4次实施自成交行为,共计4笔8手。客户乙自成交行为造成上述合约价格较上一笔市场正常成交价大幅下跌。
案例处罚
本案主要是由于投资者对所购买金融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引起的。证券投资具有风险,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属于私募产品,是针对特定投资者推出的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在购买该类产品时,应当主动了解产品,认真阅读产品合同、说明书等材料,知悉风险,谨慎投资。营业部向客户推荐金融产品时,应当对产品性质、风险收益特征等进行详细介绍,对产品的风险应予以警示,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案例启示
相关人士介绍,自成交行为是一种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买卖或者自我买卖的行为;自成交行为没有真正的或者真实的交易对手,通过自成交完成的交易不能为市场发现价格贡献任何力量,相反却会对市场形成正常、客观的价格造成妨碍,属于一种危害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违规交易行为。
上述案件仅仅是以自成交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两件个案。构成扰乱期货市场秩序行为的手段多样、方式不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员或客户以各种手段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将可能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取消会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暂停从事期货业务等纪律处分。同时,有关纪律处分结果将被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来源:郑商所衍生品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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