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发生在小编身上的一件事情(时间:2019-10-23,下午19:50到20:06之间),小编深有感触:原来,在深圳这座法治前沿的城市,也有法盲公安违法执法的存在,后来小编和同事一说此事,原来碰到类似事件的不止小编一人。不吐不快,听俺道来:
今晚小编像往常一样兴高采烈的下班回家,途经布龙路与和平里交界处布龙路以北路口约100米开外的路边的人行道中(有图为证,详见文后照片,当场想录像不给录,小编临走时拍下照片,可以清楚看到这不是车站),昏黄而温柔的路灯洒在小编身上,初秋的夜晚感觉无比美好。突然,有一协警拦住小编去路,说要检查身份证(因为小编以前碰过类似事件,作为一名律师,职业病驱使我研究这一现象,所以小编内心有底气)。我说协警凭啥执法,说完,协警先生直接拽我衣服对着听在布龙路路边的警车喊了一声,下来个肥肠大耳的穿警服的警员(确定是警服,警号069451),好架势,说不配合就抓小编上警车去派出所。好家伙,小编说公安同志您好,您听我讲,你们公安同志是不可以在路边人行道上随便查行人的身份证的,另外我要求您出示您的证件,《警察法》你们没看的吗。不说还好,一说他顿时发火硬要拉我上警车,强行生拉硬拽的(吓死本宝宝了,小编当然不能上,老婆小孩都还在家等我回去吃饭呢),为了不上警车,小编只好认怂了(但我的内心仍然一千万个不服啊),给协警报了身份证号。核实完,小编告诉这位警号069451警员说我是律师,你们真的没权利这样做。结果这位警号069451警员同志马上让协警查我手机有没有录音录像,并且让协警关掉挂在肩膀上的执法录像设备。还数落我律师知法犯法(我的天!是谁在知法犯法啊)。经小编询问这位警号069451警员说是龙华派出所的(不知真假,但无论如何,小编一定要尝试投诉)。小编走远后拍下了下面这张照片,他们还在路边人行道上继续抽查行人的身份证信息。我内心千万遍呐喊,法盲公安,请您不要给深圳这座法治城市摸黑了行吗?
特别提示一下: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需要,请各位还是要尽量配合公安同志查询身份信息,因为公安同志们工作都很辛苦,我们要支持和配合公安执法,当懂法和守法的好公民。
但是,公安同志,如果您看到这篇文章,请你不要在路边的人行道上随便拦截路人查身份证了好吗?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您这一权利,法无授权即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并非是说只要公安怀疑你是你就是,如果这样,那这整一条的法条都等没有,因为任何地点都能随便拦截就能查,理由是都有嫌疑)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这一条特别注意,这里明确了必须是法律规定,法无授权即禁止,不包括某些部门的解释,这样充分说明我国法律是充分保护人权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小编绝对配合公安同志执法,但是深圳市龙华派出所,小编等您回复呢,069451警员,请您以后文明执法,像您这样连给公民说话的机会都不给就强拉硬拽的,不太好吧。以后不要在路边人行道上随便拦截路人查身份证了,因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