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行业动态    无法不爱 |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一)

无法不爱 |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一)

阅读量:3729700 2019-10-24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1年4月法学院第十六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法学院第二十二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会的性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院级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的领导,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学生会会员】法学院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成为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在丧失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三条 【学生会的权力归属】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会员。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班会。
第四条 【学生会的任务】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利益和要求,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间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交流;
(二)根据同学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同学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积极广泛开展各类学术、实践、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同学课余生活,充实同学课外知识,为提升同学个人素质搭建良好的平台;
(四)沟通学院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法学院学生在校内外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学生会的原则】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各班班委会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文案 排版|法学院学生会秘书部
责任编辑|王炎庆 潘子晴

在线QQ咨询,点这里

QQ咨询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