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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判例:签订协议有顾虑,法院确认解难题——商河法院首次司法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效案

阅读量:3696481 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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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9日上午,商河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苏某、于某(被征收人)诉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房屋征收部门)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效二案,该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过公开开庭全面审查后,承办法官当庭宣判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有效,并当庭送达判决书。
这是商河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为推动和支持商河县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首次对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确认有效的案件。该生效确认判决,一方面提高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给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另一方面确认了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对其他被征收人有规制作用,有利于后续被征收人的签约率,提高房屋征收部门的拆迁工作进度。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由于初次受理此类案件,商河法院首先在2019年9月中旬,就涉及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问题,及时与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许商街道办事处主管旧村改造安置的相关人员进行座谈,详细耐心讲解了征收补偿协议司法确认的优点、效力,现场解答了他们的疑虑,最后得到了相关负责人的认可。其次在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除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山东高院领导有关征收案件司法确认的有关精神,并就主体、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向济南中院请示,得到济南中院行政庭领导的全程指导,才得以案件从快结案,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裁判文书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鲁0126行初26号
原告苏卫平, 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商河县玉皇庙街道办事处前王村。
被告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住所地商河县明辉路237号。
负责人俎树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振鹏,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工作人员。
原告苏卫平诉被告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有效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强丽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卫平、被告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负责人俎树军、委托代理人徐振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卫平诉称,因公共利益需要,商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许商综合征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搬迁,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苏卫平与被告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了许商综合片区(2016)第A316号(城中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为了上述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执行,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2016)第A316号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有效。
原告提供的证据:(2016)第A316号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一份,证明已签征收补偿协议的事实。
被告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辩称,对原告要求确认(2016)第A316号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1. 棚改指挥部成立文件一份,证明有房屋征收的法定职责;
2. 征收决定一份,证明依法征收的事实;
3. 征收补偿协议(同原告),证明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系由商河县人民政府2016年成立的临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因公共利益需要,商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许商综合征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搬迁,原告苏卫平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协商一致,原告与被告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了许商综合片区(2016)第A316号(城中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为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乙方为苏卫平。一、乙方房屋位于银河路雨润家属院,建筑面积:正房38.65㎡,偏房64.72㎡,总面积103.37㎡,经评估,补偿总价款为295458元。二、乙方应安置面积:按正房1:1、偏房2:1折算面积71.01㎡,公摊面积补助3.55㎡,共计74.56㎡;安置房交付时按实测面积结算;安置房实测面积与应安置面积差额5㎡之内(含5㎡),按评估价格购买,超出5㎡按市场价格购买。三、实行异地安置,安置房为期房。安置房位于彩虹安置区B区,面积户型为100㎡壹套;以上面积户型以建成后实测为准;具体位置将来参加统一选房抓阄确定。安置房均价3380元/㎡,具体楼层以评估价格结算;储藏室一户一个,按1700元/㎡购买。四、乙方过渡期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乙方自行过渡。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甲方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回迁的,自通知办理回迁手续之日起,甲方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五、乙方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将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交由甲方办理注销手续,并于安置房交房后30日内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不含空调、电话、有线电视等迁移费补偿项目和树木)交付甲方统一拆除。六、甲方将安置房交付乙方前,乙方结清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的一半,剩余一半缓交。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为了上述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执行,原告苏卫平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本院认为,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系由商河县人民政府成立的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临时机构,其具备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原告苏卫平与被告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2016)第A316号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征收补偿协议,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也未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苏卫平与被告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2016)第A316号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 25元,由被告商河县旧城区棚改指挥部负担。
 当事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强丽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敬
书  记  员     尹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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