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司法知识匮乏还是故意误导?(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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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是司法知识匮乏还是故意误导?
(三评10月16日接访)
网贷机构良性退出过程中对出借人的清偿究竟有无法律依据?是否应该走司法程序、待法院裁决后才能清偿?
就上述问题,现身处无奈的出借人不得不与市金融发展局某处长及互金协会的专职律师作以下必要的研究探讨:
一、网贷机构的良性退出必须进行清偿兑付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普公司良性退出期间向出借人实施兑付清偿法律依据充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决无任何不当!
所谓良退清偿无法律依据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若不是司法知识匮乏便是故意误导
二、所欠债务在清偿前是否应走司法程序?
债务的清偿是一种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在实施前只能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界定、规范与约束。若所订立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债务债权关系真实、已到约定的偿还时间、用于偿还的款项确为债务人的合法所得,则偿还借款的民事行为合理合法,债务人理应立即实施,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债务人尽快实施,而根本无需通过司法程序裁决。
仅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或清偿行为在实施后,当事人一方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清偿行为提出异议,由此引起的争议又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才不得不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中普公司的良性退出已历时一年有余,在一年多的审计过程中,包括出借人个人信息、出借合同等相关信息数据均已比对完成,归集的待偿出借款在共管账户的金额已接近15亿元,且均为中普公司良性退出以来贷端借款人的正常回款、逾期回款或通过司法程序追回的应收借款,属于合法收入。(见本文附表:《中普良性退出以来归集资金明细表》)
综上所述,作为债务人的中普公司早就应该主动向出借人实施首批兑付,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向中普公司提出尽快实施首批兑付的正当要求,并可依法向中普公司追究逾期的违约责任。
而所谓清偿兑付需走司法程序的说法,完全是对部分缺乏法律知识的出借人的误导,是为继续拖欠,拒绝尽快偿还所寻找的一个借口。
附表:《中普良性退出以来归集资金明细表》
注:表中数据来自沈阳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各月《中普月报》
中普公司良性退出以来归集资金明细表 单位:万元日 期收入金额运营支出金额月结余金额累计归集金额2018/11/23不详不详不详60,9002018/12/15不详不详不详70,2002018/12/30不详不详不详81,9002019/1/3114,9904,07010,92092,8202019/2/2810,484.891,581.178,903.72101,723.722019/3/3110,273.461,777.548,495.92110,219.642019/4/3012,251.751,476.8710,774.88120,994.522019/5/3111,028.762,715.838,312.93129,307.452019/6/308,288.231,008.607,279.63136,587.082019/7/316,749.51917.715,831.80142,418.882019/8/315,409.711,046.894,362.82146,781.702019/9/303,523.99694.962,829.03149,610.73
一叶知秋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