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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有瑕疵 起诉离婚被驳回

阅读量:3695269 2019-10-23



2019年8月我院受理了两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第一起案件,李某(女)与吴某(男)2002年在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但该结婚证上登记的女方姓氏、生出日期与其户口薄上不一致,身份证号码一栏也未填写。今年7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李某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了解到原告起先随母姓李,后因其招了上门女婿,其父母协商原告改随父姓池,原告遂以池姓名义与被告登记结婚,但此后原告一直未将户口薄上的姓氏进行变更,所以出现了上述结婚证与身份证登记信息互相矛盾的一幕。
第二起案件,李爱某(女)与王小某(男)1996年在原彬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8年双方发生吵架后分居生活,2019年原告李爱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在审查证据环节发现,结婚证上女方的出生日期、男方名字及出生日期均与双方所持的身份证登记不一致。 起诉离婚必须以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为前提,因结婚证登记事项存在争议,属于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存在瑕疵,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确认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结果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上述两起案件,因为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户口薄、身份证记载信息互相矛盾,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婚姻关系,一个是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一个是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所以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起诉。当然,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可以进一步通过婚姻登机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予以处理。
其实结婚证信息登记错误,并不必然影响夫妻关系的存续,但当夫妻关系亮起红灯时,一方若起诉离婚,则困难重重。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一是在民政局统一负责婚姻登记之前,我国婚姻登记主要采取非集中管理,基本都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婚姻登记形式要件审查不严格、与户籍部门信息不畅通、登记信息化管理落后等,导致结婚证登记信息错误;二是一些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男女利用假身份证骗取婚姻登记,而部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疏于审查,不能严格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步骤、程序严格依法准确登记,导致出现无效婚姻的情形。因此我们建议,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准确登记,提高登记合法水平,同时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确认、变更,一定要时刻保持谨慎,仔细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再签字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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