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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执业活动中所发生的执业行为信用信息,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做出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项目经理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一)基本信息是指姓名信息、身份证信息、注册建造师证书信息、注册单位信息等。(二)优良信用信息是指项目经理依法依规施工的工程业绩以及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获得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设立的群团组织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示范等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要求,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六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涵盖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数据库。信用信息数据按要求与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第七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的“个人表彰”类优良信用信息,由所在企业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网页进行填报,由区(县)、市审核后生成。其它类别的优良信用信息(含施工业绩)由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同步生成。第八条 优良信用信息实行公示公布制度,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转入淄博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数据库,并进行公布,公开期限为5年。第九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的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在不良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网页进行填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已征集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同时记录为项目经理的不良信用信息,按照《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的相应内容进行记分。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通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将相关不良信用信息发送至企业端。项目经理对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企业审核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为失信黑名单。(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三)将工程转包、发生挂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注册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六)因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不到位,拖欠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工作中,信用信息实行有效期制度,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计分,转入信用评价数据库长期保存。优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省级及以上奖项有效期为3年,施工业绩有效期为4年。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 1年。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合法变更,相关的信用信息随之调整。第十四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项目经理人员信息,由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数据库生成。项目经理 5年内没有信用信息更新的,不再进行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第十五条 本信用评价办法实行实时评价和年度评价二种方式。(一)实时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每天对已录入的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计算得分,每天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实时公布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的得分和排名情况。(二)年度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以每年3月31日为年度评价截止日,对上一年(4月1日至3月31日)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计算得分,依据年度评价截止日得分和所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评出项目经理的年度执业信用等级。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的实时评价得分=信用信息基本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项目经理执业行为的信用信息基本分为60分。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同一类别的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仅计取本类别中在有效期内信用信息的最高分,不累积记分。施工业绩按照有效期内单项施工合同额的最大值确定。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的优良信用信息最高得分为40分,其中:(一)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优良信用信息中个人表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新技术应用、出市(淄博)施工、社会责任等七个类别的优良信用信息最高得分为30分,由五个类别的累积得分多少进行全市排名、计分。全市排名第1-10名得30分,以0.5分等差排序,排名第11-20名得29.5分,以此类推,排名第500名以后且有优良信用信息的得5分,没有优良信用信息的不得分。(二)施工业绩最高分为10分。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优良信用信息中施工业绩全市排名第1-10名得10分,以0.1分等差排序,排名第11-20名得9.9分,以此类推,排名第900名以后且有业绩的得1分,没有施工业绩类优良信用信息的不得分。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中发生不良信用信息,依据《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直接生成减分。第二十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表彰评优、政策扶持、市场稽查、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中应用。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实时评价得分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对应的资信标挂钩。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项目经理信用标占总分的2%。项目经理信用标得分=2×(个人实时评价得分÷100)分;采用其他办法评标时,在招标文件中应优先考虑项目经理的信用状况。淄博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未查询到的项目经理,其信用分按所在企业项目经理平均分确定;否则按系统提供的相应的一级或二级建造师平均分确定。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年度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评价等级结果应用有效期为1年,自本年度文件发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文件发布之日止,期间发生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立即降为D级。第二十三条 年度评价截止日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超过2分的评为AAA级信用项目经理,一个评价周期内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超过2分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第二十四条 年度评价截止日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超过2分的评为AA级信用项目经理,一个评价周期内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超过2分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第二十五条 年度评价截止日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的评为A级信用项目经理,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3分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第二十六条 年度评价截止日得分在55分及以上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的评为B级信用项目经理,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6分及以上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第二十七条 年度评价截止日得分55分以下且未发生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评为C级信用项目经理。第二十八条 年度评价截止日前一年内发生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评为D级信用项目经理。第二十九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项目经理,实行奖励机制:(一)确定为“AAA级优秀诚信项目经理”,列入诚信红名单,全市通报表扬;(二)择优推荐省、部级优秀项目经理;(三)列入主管部门和企业重点扶持名单;(四)在同等条件下,施工的项目优先推荐评优;(五)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第三十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项目经理,实行扶持机制:(一)确定为“AA级优秀诚信项目经理”,列入诚信红名单,全市通报表扬; (二)列入主管部门和企业重点扶持名单;(三)在同等条件下,施工的项目优先推荐评优。第三十一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项目经理,进行正常监管。第三十二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项目经理,实行警示告诫机制。(一)施工的工程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二)限制个人及施工的工程项目评先选优;(三)对项目经理进行信用约谈、法律法规专项培训。第三十三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项目经理,实行限制机制。(一)施工的工程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二)限制个人及施工的工程项目评先选优;(三)对项目经理进行信用约谈、法律法规专项培训;(四)外地项目经理,通报给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项目经理,实行惩戒机制。(一)确定为“执业失信项目经理”,列入失信黑名单;(二)暂停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实时评价,暂停期间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信用标不得分,整改合格后或修复信用行为后恢复实时评价。(三)个人及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得评先选优;(四)对项目经理进行信用约谈、法律法规专项培训;(五)外地项目经理,通报给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六) 依法限制其在新开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资格1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第三十五条 初始进入项目经理信用评价系统的项目经理(首次在淄博施工)应及时填报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淄企业中离开淄博建筑市场的项目经理由所在企业提出不再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申请,待该项目经理所有的信用信息有效期过期后,评价系统不再显示其信用评价信息。第三十六条 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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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类别
信用
代码
优良信息内容
记分
标准
个人
表彰
XYL1-1
XYL1-1-1
全国劳动模范
+20分
XYL1-1-2
山东省劳动模范
+15分
XYL1-1-3
全国优秀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10分
XYL1-1-4
全国五四青年奖章
+12分
XYL1-1-5
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
+10分
XYL1-1-6
山东省优秀项目经理
+5分
XYL1-1-7
山东省“十佳·百优”建设执业师
+5分
XYL1-1-8
山东省五四青年奖章
+5分
XYL1-1-9
淄博市劳动模范
+6分
XYL1-1-10
振兴淄博劳动奖章
+5分
XYL1-1-11
淄博市五四青年奖章
+4分
XYL1-1-12
淄博市优秀诚信项目经理
+2分
XYL1-1-13
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
+5分
XYL1-1-14
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
+3分
XYL1-1-15
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
+2分
工程
质量
XYL1-2
工程
质量
XYL1-2
XYL1-2-1
获得一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18分
XYL1-2-2
获得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
+18分
XYL1-2-3
获得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银奖、
+16分
XYL1-2-4
获得一项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
+12
XYL1-2-5
作为参建单位获得一项国家级质量奖项
+8分
XYL1-2-6
获得山东省省长质量奖
+20分
XYL1-2-7
获得一项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奖
+10分
XYL1-2-8
获得一项山东省装饰质量泰山杯奖
+8分
XYL1-2-9
获得一项山东省优质安装工程(鲁安杯)
+8分
XYL1-2-10
获得一项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
+8分
XYL1-2-11
作为参建单位获得一项省级质量奖项
+3分
XYL1-2-12
获得一项市级综合类质量奖项
+3分
XYL1-2-13
获得一项市优良工程
+1.5分
XYL1-2-14
举办省级工程质量观摩活动的
+5分
XYL1-2-15
举办市级工程质量观摩活动的
+3分
XYL1-2-16
举办区(县)级工程质量观摩活动的
+2分
安全
生产
XYL1-3
XYL1-3-1
获得一项国家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奖项
+15分
XYL1-3-2
获得一项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8分
XYL1-3-3
获得一项市十佳文明工地、市级文明小区
+3分
XYL1-3-4
获得一项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1分
XYL1-3-5
举办省级工程施工安全观摩活动的
+5分
XYL1-3-6
举办市级工程施工安全观摩活动的
+3分
XYL1-3-7
举办区(县)级工程施工安全观摩活动的
+2分
农民工工资
XYL1-4农民工工资
XYL1-4
XYL1-4-1
举办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观摩学习活动的
+5分
XYL1-4-2
举办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观摩学习活动的
+3分
XYL1-4-3
举办区(县)级农民工工资支付观摩学习活动的
+2分
XYL1-4-4
施工的项目认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被通报表扬的
+2分
新技术应用
XYL1-5
XYL1-5-1
获得一项全国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10分
XYL1-5-2
获得一项省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8分
XYL1-5-3
获得一项省级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8分
XYL1-5-4
获得省级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
+8分
XYL1-5-5
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10分
XYL1-5-6
获得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8分
XYL1-5-7
获得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5分
XYL1-5-8
获得国家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10分
XYL1-5-9
获得省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5分
XYL1-5-10
获得市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3分
出市
(淄博)
施工
XYL1-6
XYL1-6-1
房屋建筑工程单项施工合同额<1000万元
+1分
XYL1-6-2
100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单项施工合同额在≤5000万元
+2分
XYL1-6-3
500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单项施工合同额在≤1亿元
+3分
XYL1-6-4
1亿元<房屋建筑工程单项施工合同额在≤2亿
+4分
XYL1-6-5
房屋建筑工程单项施工合同额在≥2亿元
+5分
XYL1-6-6
其他类工程单项施工合同额<100万元
+1分
XYL1-6-7
100万元<其他类工程单项施工合同额在≤500万元
+2分
XYL1-6-8
500万元<其他类工程单项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
+3分
XYL1-6-9
1000万元<其他类工程单项施工合同额在≤5000万元
+4分
XYL1-6-10
其他类工程单项施工合同额在≥5000万元
+5分
社会
责任
XYL1-7
XYL1-7-1
圆满完成区(县)住建部门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活动的
+5分
XYL1-7-2
圆满完成由区(县)政府、市住建部门、市住建保障服务中心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活动的
+10分
XYL1-7-3
圆满完成由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活动的
+15分
施工
业绩
XYL1-8
XYL1-8-1
施工工程合同额信息
按单项合同额最大值排名记分
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类别
信用
代码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记分依据
记分标准
黑名单XP1-0
XP1-0-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三十四条
-12
XP1-0-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
-12
XP1-0-3
将工程转包、发生挂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2
XP1-0-4
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注册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12
XP1-0-5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12
XP1-0-6
因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12
XP1-0-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失信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12
资格
管理XP1-1
XP1-1-1
违反相关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六条
-1
XP1-1-2
未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二条
-1
XP1-1-3
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3
XP1-1-4
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或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
XP1-1-5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三条
-6
执业
行为XP1-2
执业
行为XP1-2
执业
行为XP1-2
XP1-2-1
执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二十五条
-1
XP1-2-2
不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与发包人另行签订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六十条
-3
XP1-2-3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二十七条
-3
XP1-2-4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二十七条
-3
XP1-2-5
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
-3
XP1-2-6
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二十七条
-3
XP1-2-7
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二十七条
-3
XP1-2-8
不按要求回复监理通知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3
XP1-2-9
项目未办理相关开工手续,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
-6
XP1-2-10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
-6
XP1-2-11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
-6
XP1-2-12
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6
XP1-2-13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
-6
XP1-2-14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二十五条
-6
XP1-2-15
发生违法分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6
XP1-2-16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
-6
XP1-2-17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二十七条
-6
XP1-2-18
工程项目生产人员配备达不到标准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第六条
《淄博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淄建发〔2018〕123号)
-1
XP1-2-19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1
XP1-2-20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3
XP1-2-21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6
人员
配备XP1-3
XP1-3-1
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1
XP1-3-2
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1
XP1-3-3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1
XP1-3-4
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1
质量
安全
管理XP1-4
质量
安全
管理XP1-4
质量
安全
管理XP1-4
XP1-4-1
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1
XP1-4-2
未按照第一次工地会议确定的主要人员参加监理例会的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1
XP1-4-3
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3
XP1-4-4
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3
XP1-4-5
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3
XP1-4-6
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3
XP1-4-7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3
XP1-4-8
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3
XP1-4-9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6
XP1-4-10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6
XP1-4-11
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6
XP1-4-12
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6
XP1-4-13
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6
XP1-4-14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6
XP1-4-15
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6
XP1-4-16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6
XP1-4-17
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6
XP1-4-18
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6
XP1-4-19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6
XP1-4-20
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6
扬尘
治理XP1-5
扬尘
治理XP1-5
XP1-5-1
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已设置冲洗设施但不按规定正常使用的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1
XP1-5-2
设置冲洗设施不符合规定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1
XP1-5-3
车辆带泥上路的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1
XP1-5-4
施工现场污水未经处理排放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1
XP1-5-5
产生的污水和泥浆溢流到场外的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1
XP1-5-6
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未采用混凝土硬化;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1
XP1-5-7
现场内道路两侧未设置排水沟;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1
XP1-5-8
大块空地未绿化,裸土、堆土、易产生扬尘的材料等未覆盖;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1
XP1-5-9
未配备洒水设施进行洒水降尘;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1
XP1-5-10
建筑垃圾未通过垃圾通道输送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的;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1
XP1-5-11
出现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黄色(3级)以上等级预警时,未停止土石方运输、开挖、回填作业,或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1
XP1-5-12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1
XP1-5-13
其他未采取的防尘措施
《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淄建发[2014]13号)
-1
劳务
管理XP1-6
劳务
管理XP1-6
劳务
管理XP1-6
XP1-6-1
未按《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按时上报资料的
《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淄建发〔2016〕132号)
-0.5
XP1-6-2
项目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劳务管理员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1
XP1-6-3
清欠工作温馨提示牌、清欠工作责任信息牌、建设各方主体清欠责任牌未按要求设置在醒目位置的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1
XP1-6-4
实行劳务分包,未按规定签订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的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1
XP1-6-5
未按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1
XP1-6-6
班组工程量未按月进行核算的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1
XP1-6-7
每月未在现场公示栏对工资发放和考勤进行公示的
《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淄建发〔2016〕132号)
-1
XP1-6-8
施工的工程,在开工后一个月内,未设置专户、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淄建发〔2016〕132号)
-2
XP1-6-9
施工的工程,在开工后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18〕109号)
-2
XP1-6-10
施工的工程未按规定接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或未实时对务工人员进行电子考勤的
《关于启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高质量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鲁建建管字〔2018〕18号)
-2
XP1-6-11
项目现场务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实名制登记,未建立花名册和进退场记录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2
XP1-6-12
在建设单位已按规定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务工人员工资未做到按月据实足额发放的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淄建发〔2016〕132号)
-2
XP1-6-13
务工人员工资每月未通过专户直接发放本人银行卡的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淄建发〔2016〕132号)
-2
XP1-6-14
因项目管理不善,施工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2
XP1-6-15
因项目管理不善,施工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到区县住建部门及相关单位上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2
XP1-6-16
因项目管理不善,施工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属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3
XP1-6-17
因项目管理不善,施工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到区县政府上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3
XP1-6-18
因项目管理不善,施工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到市级住建部门或保障中心投诉、上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4
XP1-6-19
因项目管理不善,施工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到市政府上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5
XP1-6-20
因项目管理不善,施工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到省级政府及住建部门上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8
XP1-6-21
因项目管理不善,施工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进京上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五十条《关于完善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建监字〔2013〕3号)
-10
造价
管理XP1-7
XP1-7-1
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进行结算提报和核对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二十五条
-2
XP1-7-2
违反备案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2
XP1-7-3
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四十三条
-2
XP1-7-4
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
墙改
节能XP1-8
墙改
节能XP1-8
XP1-8-1
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第二十条
-2
XP1-8-2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设备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3
XP1-8-3
提供虚假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使用证明材料等资料的;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3
XP1-8-4
不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提出的问题,不予整改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3
XP1-8-5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3
XP1-8-6
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建筑节能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554号)第4、5、6、7、8章
-3
XP1-8-7
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的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九条
-6
XP1-8-8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6
通报
批评XP1-9
XP1-9-1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本人被区县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通报文件
-1
XP1-9-2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本人被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通报文件
-2
XP1-9-3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本人被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障服务中心通报批评的
通报文件
-3
XP1-9-4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本人被省住建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通报文件
-6
XP1-9-5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本人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
通报文件
-10
行政
处罚XP1-10
XP1-10-1
因项目管理不善,施工的工程因违法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场处罚的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XP1-10-2
因项目管理不善,施工的工程因违法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立案查处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6
其他
XP1-11-1
违反承诺事项
-3
XP1-13-3
在执业过程中,不在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信用评价数据库中添加基本信息的
数据库查询
-3
·END·
淄博住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XSrO6py3ibS2c0ESVFC03ukliaz9ch9BO94k0icTBSlBN3REs0Z4oqGiaELczCRzBg3aC9KvHh36UFK0LdNED0CgIw/640?wx_fmt=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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