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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健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外地在我市从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工作并配合市级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
第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中获得的行政机关或依法设立的群团组织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依法承揽业务,从业人员资格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信息。
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如下:
1.有关部门的表彰文件;
2.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通报、处理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
4.有关部门招标信息等业绩记录;
5.企业注册登记、人员信息等;
6.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九条 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填报《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进行信息采集。
第十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提交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自行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参与信用评价加分。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
未报送和未公布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送。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
每个招标项目由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息采集,并于每月10日前报上一月的《现场行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表》(附件4)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除上述情况外,各级部门及机构查实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不良行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手册》中予以记录,同时填写《市场行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表》(附件3)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参与信用评价记分。
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单位通过告知书的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首次参与信用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优良信用信息评分标准》(附件1) (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相关信用信息及证明材料。
已参与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上述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外地进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在淄博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当自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价方式。年度评价是指以每年3月31日为年度评价截止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内(上年4月1日至3月31日)有效信用信息量化加减计算所得分值,并依据所得分值和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严重程度评出招标代理机构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和外地进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分别进行。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以信用信息为依据,计算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基础分60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100分。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一)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3分的降低一个评价等级;
(二)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3分的降低一个评价等级;
(三)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3分的降低一个评价等级;
(四)评价得分55分及以上、6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7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7分的降低一个评价等级;
(五)评价得分50分及以上、55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7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7分的降低一个评价等级;
(六)评价得分5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有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信用等级为D级;
评价等级应用有效期为1年,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评价等级为D级。
(一)对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员因招标代理工作发生严重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信用信息申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代理合同履约中存在不良行为,被2家以上(含)招标人投诉损害其利益并经主管部门查实的;
(八)招标代理机构选用非本公司专职人员组织招投标活动的;
(九)年内因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3次及以上的;
(十)明知委托事项违法(如代理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已开工建设)并向监督部门隐瞒实际情况而进行代理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AA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列入诚信“红名单”,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公开推介,政府投资项目优先推荐;在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优先考虑评先选优;在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率。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A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公开推介,在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率。
第二十二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正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作为“双随机”监管重点对象;取消年度在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各项评先选优资格;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承揽业务并收回《信用手册》,并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至整改期结束。
第二十四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惩戒措施,除按照B级企业规定执行外,提示招标人慎重选择。
第二十五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列入诚信“黑名单”,采取惩戒措施,除按照C级企业规定执行外,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禁止其一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没有纳入信用评价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提示招标人慎重选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10月8日。《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淄建发〔2018〕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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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住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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