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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全过程工程咨询研修班黄埔九期研讨专题:从建筑法角度谈工程咨询业发展的方向

阅读量:3683124 2019-10-22



张正勤
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主任
上海大学  兼职教授
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
中国资深造价工程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从发包人、承包人、咨询人三者的特征以及三者的合同关系出发,张老师首先系统论证了工程咨询行业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即当发包人的专业程度与承包人的专业程度差异越大,发包人雇佣“专业的人”与“专业的人”对话的必要性越大。而随着专业分工精细化,工程咨询服务的必要性随之增加。

虽然就理论而言,发包人不可能承担技术风险,但是擅自使用、甲供材、指定分包与随意变更等情况下引致的过错行为,抑或在分别发包模式下的共同抗辩、责任区分与归责原则统一性等问题均为发包人带来技术问题承担的风险,增强了工程咨询服务的必要性。

从发包阶段、履约阶段与结算阶段三个时间维度来看,法律服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以及造价咨询等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如法律与专业的脱节等,这暴露了当下工程咨询对发包人要求响应不足的普遍性。
根据我国工程咨询业存在“主体‘多头’、过程‘阶段’、专业‘单一’”的主要问题,未来的工程咨询会通过单一主体(从多主体有限责任到单主体无限连带)对从勘察设计到施工采购全阶段、从招标签约到验收阶段全过程、从合同约定到专业锁定全方位等趋势发展。

具体来说,可分为法律服务、项目管理与专业咨询三个方面。法律服务主要以合同将发包直到结算全过程集成化、将质量工期价款全方位集成化。招标代理、工程监理以及造价咨询等专业咨询主要以合同将法律管理专业全过程统一化、将管理业务专业全方位统一化。

在课程的最后,张老师概要介绍了与工程咨询相关的我国法律体系,并介绍了一些基本法律理念,如上位法优先下位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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