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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记者从温州市公用集团珊溪水源保护分公司了解到,珊溪水库首例因非法偷鱼被起诉的判决书下来了,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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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凌晨3时许,住在泰顺县百丈镇陶某在珊溪水库偷鱼,被连夜蹲守的执法人员抓了个“现行”,经调查取证,陶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泰顺县公安部门刑事拘留。9月27日,另一位被告人夏某主动前往泰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根据泰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指出,未经温州市公用集团珊溪水源保护分公司同意,2018年七八月期间,被告人陶某伙同夏某多次于凌晨,前往珊溪水库飞云湖泰顺库区某自然村水域内,以乘坐竹筏放置渔网的方式偷捕水库里养殖的鲢鳙鱼,并将捕获的鲢鳙鱼贩卖给刘某、林某等人,获利金额达15000余元。
面对这一诉讼,被告人陶某、夏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上述事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陶某、夏某的非法所得15000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刺网依法予以没收。
温州市公用集团珊溪水源保护分公司负责人介绍,珊溪水库包头鱼不仅是水库水质的守卫者,也是库区周边村子的重要经济收入。2018年,温州市公用集团珊溪水源保护分公司向属地政府拨付了首笔渔业收益分成,该笔专项资金直接用于扶持库周村经济建设,今后还将继续拨付。
目前,珊溪水库合法的捕捞单位是温州市公用集团珊溪水源保护分公司,其他个人不得非法捕捞,倒卖盗捕的珊溪水库鲢鳙鱼属于违法。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跟我们一起保护珊溪水库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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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晚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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