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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栏目】带你熟悉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阅读量:3641097 2019-10-21


能参与募集的机构有两种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的销售人员自行募集,也就是直销。
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也就是代销。
主要的合规募集流程有以下八个方面
1.合法途径推介:募集机构不得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2.特定对象确定: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包括:投资人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评估方法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根据风险类型及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4.基金风险揭示:投资者签署合同前,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私募基金特定风险,如外包事项所涉风险、未在协会备案风险等;(2)私募基金一般风险,如投资标的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3)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
5.合格投资者确认: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6.基金合同签署: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7.投资冷静期:在投资者签署合同后,设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8.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投资者在回访确认前有权解除合同。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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