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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子老人为看孙子与儿媳对簿公堂 法院:隔代探望权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阅读量:3640744 2019-10-21



老两口与儿媳关系本就不睦,儿子患病去世后双方关系更是恶化,其后因为老两口要求探望孙子遭到儿媳拒绝,老两口便将儿媳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孙子行使探望权。

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祖父母要求享受探望权利,却未尽到过祖父母的义务,且双方既有矛盾势必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综合各项因素,判决驳回老两口的全部诉请,二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儿子去世公婆一家与儿媳数次对簿公堂2013年,赵女士和李先生登记结婚。一年后,儿子石头出生了。原本应该和和美美的家庭,却因各种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夫妻甚至开始闹离婚。老两口常年居住在外地,与孙子联系较少,祖孙关系疏远。李先生查出患病后,赵女士住在娘家,在娘家父母的协助下抚养儿子石头,公婆老两口住进了小两口在上海的婚房,照顾患病的儿子,此间没有主动看望过孙子石头。

2016年,李先生去世。老两口曾因遗产继承问题将儿媳和孙子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后,对儿子的遗产进行了分割。2017年,赵女士起诉老两口的女儿、女婿通过网络发帖等方式公开其个人隐私信息,并对其进行辱骂和人格贬低,经法院审理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对赵女士的名誉侵权,判决二人赔偿赵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
老两口是否可以探望孙子?
双方各持己见
老两口认为,作为丧子老人,他们对有血缘关系的孙辈进行探望,是获得精神慰藉、抚平心理创伤的重要途径,也能一定程度弥补石头失去的父爱,利于孩子健康人格的培养,也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儿媳赵女士辩称,其丈夫在世时,公婆就挑唆其二人夫妻关系,其丈夫去世后,老两口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将自己和孙儿告上法庭,并且授意女儿、女婿在网上发帖,颠倒黑白,给他们母子二人的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自儿子石头出生后,公婆只在自己的主动邀请下和孙子见过数面,作为祖父母,从未主动要求探望孙子,并且在物质和精神方面没对孙子提供过任何帮助。石头现在还年幼,对祖父母很陌生,也不知道爸爸已经去世了,和老两口贸然接触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并且老两口常年在外地,也不方便探望。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老两口虽然是丧子祖父母,但在目前情况下并不适宜对孙子石头进行探望。
理由如下:首先,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老两口作为祖父母,对孙子的感情是淡漠、疏离的,更别提代替去世子女对孙辈尽到抚养义务,其仅要求享受探望权利,却未尽到过祖父母的义务。
其次,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李先生去世后,老两口一家和儿媳交恶,经历几次诉讼,双方关系在短期内很难修复,石头年幼,如果祖父母探望他,必须由母亲协助,双方打交道时产生矛盾,势必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再者,老两口常年居住在外地,和孙子的关系又较为疏离,如果贸然将石头带到外地探望,孩子容易产生分离焦虑等反应,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丧子老人能否探望孙辈?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主审法官陆佳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法律规定仅限于父或母,并没有规定其他近亲属可以享有探望权。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探望权作为亲权的延伸,适当拓宽其行权边界,尤其是对于丧子老人,代替去世子女行使对孙辈的探望权,共享天伦,一方面可以消弭老人子女离世的伤痛,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单亲子女所缺失的亲情关爱,故在某些情形下,将这一群体纳入到行使探望权的主体资格中来,未尝不可。然而考虑到本案中婆媳关系、祖孙关系等具体情况,并不适宜将这对祖父母纳入到行使探望权的主体资格中来,因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 | 季张颖 张硕洋
编辑 | 刘家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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